患有二級精神殘疾的國家有以下補貼:
1,可以申請低保;
2、經濟條件較差的可申請醫療救助或治療補貼;
3、醫療保險由政府支付。具體可以咨詢當地殘聯。低保標準不分級,只有差額和全額,也和當地低保標準有關。殘疾人二級,重度殘疾。申請低保評定家庭收入時,認定為無勞動能力。能不能申請低保,低保額度主要看家庭收入,然後傷殘等級上升;
4.另外,並不是所有的殘疾人都有補貼。目前國家對殘疾人的補貼只針對特別貧困的重度殘疾人。雖然是二級傷殘,符合重度要求,但不享受低保的不補貼。傷殘津貼是由工傷保險基金(無工傷保險的單位)根據相應的工傷等級支付的傷殘待遇,金額為本人規定月數的工資,是壹次性支付。
精神殘疾人可享受貧困精神殘疾人藥費補助。補貼對象的條件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有殘疾證的精神病人。
2.正在服藥的精神病患者正在接受治療。
3.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低保證或貧困證明的精神病人。
4.有精神病診斷證明和用藥發票。補助標準:基本精神藥品治療補助每人每年500元。申請方式:凡符合補助對象的精神病人,請到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聯系主管殘疾人的工作人員,填寫《貧困精神殘疾人藥品補助申請表》,或到戶籍所在地殘聯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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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通過多種渠道為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提供生活、教育、住房等社會救助。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其他措施,保障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後仍有特殊困難的殘疾人家庭的基本生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殘疾人在基本醫療、康復服務以及必要輔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換等方面給予幫助。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給予護理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