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審計工作流程如下:
(1) 依據上級部署和本單位具體情況,擬訂審計工作計劃,報經本單位領導批準後,制訂審計方案,進行審計工作。
(2) 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可隨時向有關單位和人員提出改進意見。審計終了,應提出審計報告,在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後,報送本單位領導,重要的應同時報送同級國家審計機關。
(3) 對重大審計事項作出的處理決定,須報經本單位領導批準。經批準的處理決定,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
(4) 被審計單位對處理決定如有異議,可在15日內向本單位負責人或上級內部審計機構提出申訴; 對部門內部審計機構的處理決定如有異議,可向部門負責人提出申訴。
單位負責人、上級內部審計機構和部門負責人,應在接到申訴30日內作出處理,對不適當的處理決定予以糾正。申訴期間,原審計處理決定應照常執行。
擴展資料審計方法:
1、順查法。按照經濟活動發生的先後順序和會計核算程序,依次審核和分析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會計報表。
2、逆查法。按照經濟活動進行的相反順序,先審查會計報表,從中發現錯弊和問題,然後有針對性地依次審查和分析報表、帳簿和憑證。
3、抽查法。提供三種抽樣方法,包括等距抽樣、隨機抽樣、PPS抽樣,從被審單位被審計對象中抽取其中壹部分進行審查,根據審查結果,借以推斷審計對象總體有無錯誤和弊端。
4、抽樣審計與詳細審計結合法。在審計實踐中,審計人員確定審計樣本是在內控制度與重要性水平評估的基礎上進行的,當對某壹樣本產生懷疑時,審計人員可能會擴大樣本的數量或對某壹樣本的業務流程進行詳細審計。
百度百科--內部審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