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了應當在報刊上公開聲明作廢,並持相關證明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補辦,經批準後,由原許可機關在二十日內補發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是指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取得營業執照等,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的合法主體,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後發給的食品經營許可憑證。
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損壞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補辦,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食品經營許可證補辦申請書。(二)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在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或者其他縣級以上主要媒體上刊登遺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經營許可證損壞的,應當提交損壞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原件。材料符合要求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後二十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因遺失、損壞補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與原證書保持壹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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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損壞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補辦,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食品經營許可證補辦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在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或者其他縣級以上主要媒體上刊登遺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經營許可證損壞的,應當提交損壞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後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因遺失、損壞補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與原證書保持壹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