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負責組織對區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議、考核;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負責組織對本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議、考核。
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本條例,制定評議、考核和評價的標準和制度。第九條 評議、考核和評價工作應當吸收食品生產經營者、行業協會、技術機構、科研院所、消費者委員會、新聞媒體和市民代表參加。評議、考核和評價的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評議、考核和評價相關工作可以委托專業機構進行。第十條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履行下列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壹)食品及其生產、加工、運輸、倉儲和銷售的監督管理;
(二)餐飲服務領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食品相關產品的監督管理;
(三)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畜禽屠宰、生鮮乳收購和流通等環節的監督管理;
(四)組織制定食品相關標準或者規範;
(五)組織食品安全風險交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依法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等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領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十壹條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所屬各轄區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基層派出機構負責所在轄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可以以各自名義對轄區內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第十二條 經市機構編制部門批準,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所屬各轄區監督管理機構設立食品安全總監,組織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食品安全總監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壹)負責組織、協調食品檢驗、日常監督以及食品安全應急管理工作;
(二)決定有關食品安全責任約談、責令改正等行政管理措施;
(三)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轄區監督管理機構授權的其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食品安全總監對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轄區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負責,向其報告工作。第十三條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配備專業化食品安全檢查執法人員,開展下列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壹)對生產經營過程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開展監督性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根據食品安全總監的決定,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責任約談;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第十四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在社區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督導員,協助專業化食品安全檢查執法人員或者其他相關執法人員開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所需工作經費納入區人民政府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根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安排,食品安全督導員可以從事下列工作:
(壹)巡查登記;
(二)現場快速檢測;
(三)收集並報告食品安全相關信息;
(四)開展食品安全宣傳教育;
(五)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監督輔助工作。
食品安全督導員取得的現場快速檢測結果不作為行政執法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