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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免稅壹般貿易出口免稅

壹般貿易出口免稅主要適用於1993 12 31之前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老企業)和1994 1之後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新企業),以及屬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0994年8月25日發布的(1)158號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0995年2月7日發布的(1995) 019號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1996號文件文件編號123規定,1993 12 31之前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貨物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但原油、糖及國家禁止出口的其他貨物(包括牛黃、麝香、銅及銅基合金、鉑等)除外。),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其進項稅不予抵扣或退稅。

對經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國務院批準的合資外貿企業和保稅區外商投資企業除外)采購貨物出口,目前實行免稅政策,不退稅。

(2)10月23日1995 165438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5)第092號規定,小規模納稅人自行、受托出口的貨物,壹律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或退稅。

(3) 1994年2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031號文件規定,企業出口的避孕藥品及用具、古舊圖書、香煙,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

(4) 1999 10.08,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9)189規定:從1999 11.00起,將老外商投資企業個體戶或。老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如需繼續免稅,可於6月底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1999 11。經批準,其出口貨物在2000年底前繼續實行出口免稅政策。從2001,1,1起,辦理出口貨物退稅。(1)免稅申報

外商投資企業在貨物申報出口和財務銷售後,應按月向主管部門報送下列材料:

(壹)外商投資企業出口產品免稅申請表;

(1)出口貨物報關單(原件);

(壹)出口商品發票;

(1)出口收匯核銷單(原件);

①結算備忘錄(復印件);

(1)為生產出口貨物采購國內原材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原件);

(1)出口銷售臺賬。

經省外經貿廳批準出口的貨物,在申請免稅時,還應提供省外經貿廳的正式批文。

對於代理出口的貨物,還應提供代理出口協議和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2)免稅審批

主管稅務機關收到企業免稅申請材料後,經初審符合條件的,提交市國家稅務局涉外稅務管理局審批。

出口免稅-進料加工免稅。

免稅進料加工

進料加工是指經國家批準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以加工產品為目的,用外匯購買國外的原料、料、輔料、元器件、零配件、包裝材料,加工後返銷為成品或半成品的業務。

2000年底前,原材料及加工品轉口免稅僅適用於申請繼續免稅的老外商投資企業。從2001 1 1起,從事原材料加工轉口業務的新老外商投資企業均實行產品退稅政策。

飼料加工免稅包括飼料加工直接出口免稅和飼料加工間接出口免稅。進料加工直接出口是指外商投資企業以進料加工方式進口料件,加工後直接報關出口的加工貿易形式。進料加工間接出口,是指外商投資企業通過進料加工進口的料件不直接出口,而是轉移到另壹家承接進料加工的外商投資企業進行再加工、裝配、出口的壹種加工貿易形式。(1)政策規定

1994 165438+10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239號文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口的貨物,免征進口環節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加工貨物出口後,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貨物和工人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

(2)操作方法

1.免稅申報

企業應在加工貨物申報出口並進行財務銷售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免稅,並附以下資料:

海關簽署的飼料加工註冊手冊;

b .進口加工貿易合同;

外商投資企業進口加工貨物免稅申請表;

d .進口加工出口貨物報關單(原件);

出口發票;

出口收匯核銷單(原件);

結算備忘錄(復印件)。

2.免稅批準

主管稅務機關收到企業申請材料後,經初審後,報市國家稅務局涉外稅務管理部門審批。(1)政策規定

1994 165438+10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239號文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簡稱上遊企業)加工進口料件後不直接出口成品,而是轉移到另壹家外商投資企業(簡稱下遊企業)進行再加工組裝。

1996年7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6)123號也規定,間接出口免稅的有關規定僅適用於老外商投資企業之間的間接出口業務。

(2)操作方法

1.上遊企業免稅申請

上遊企業應在報關出口(即下遊企業轉移)後10天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並附以下資料:

海關監管手冊;

b .與下遊企業簽訂的加工合同;c .銷售給下遊企業的發票;

d .間接出口產品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申請表;

e .加蓋出口海關統計印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原件)。

2.下遊企業免稅申請

下遊企業應在報關出口後30日內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免稅,並附以下資料:

海關監管手冊;

b .與上層企業簽訂的加工合同;

出口發票;

d .間接出口產品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申請表;

出口貨物報關單(原件);

出口收匯核銷單(原件);

結算備忘錄(復印件)。

3.上遊企業和下遊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收到企業申請材料後,經初審後,報市國家稅務局涉外稅收管理部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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