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認定省著名商標應具備的條件:
1、該商標為國內註冊商標,且商標註冊人住所在本省境內;
2、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市場覆蓋面和占有率在省內同行業中位居前列;
3、使用該商標商品近三年來的銷售額、利稅或者出口創匯額等主要經濟指標在省內同行業中領先;
4、商標申請該商標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的認知程度,並能註重對該商標的廣告宣傳;
5、出口商品的商標應當在主要出口國(地區)註冊,使用該商標的商品銷售量較大或者銷售地區廣泛;
6、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達到國際標準或者國內外先進標準,有明確的修理、更換、退貨方式,消費者投訴率低;
7、未發生過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具有較強的商標自我保護意識和嚴格的商標使用管理制度;
8、未發生過其他違反商標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二)申請認定省著名商標需提交的材料:
1、商標申請申報材料目錄;
2、關於申請認定江蘇省著名商標的報告;
3、《江蘇省著名商標認定申請表》;
4、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加蓋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5、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加蓋印章的國內《商標註冊證》復印件及該商標轉讓、變更、續展等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6、國外《商標註冊證》復印件或申請註冊書件復印件;
7、該商標專用權受到損害的情況及商標申請采取的措施(假冒侵權、投訴舉報、行政處罰、司法判決等證據);
8、使用該商標商品或服務近三年來的主要經濟指標報表;
9、行業協會、統計或經濟主管部門出具的主要經濟指標排名情況的證明文件;
10、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銷售區域的銷售憑證復印件;
11、廣告發布媒體及費用憑證復印件;
12、企業及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市場信譽與獲獎情況;
13、商標申請執行產品標準的證明材料;
14、馳名商標、著名商標或知名商標認定證書復印件;
15、企業商標管理情況資料。
(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定省著名商標的程序:
商標註冊人認為其註冊商標符合規定條件的,如何利用開曼公司(豁免公司)進行投資避稅?可以通過其所在地的設區的市或者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請。
商標申請認定省著名商標,應當填寫《江蘇省著名商標認定申請表》,並按照規定提供有關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必須真實可靠,並標明出處。
設區的市或者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有關材料上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通過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轉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在三十日內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予受理;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和證明材料並說明理由。予以受理或者不予以受理的,應當向申請人發出書面通知。
申請書件基本齊備,但需補正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通知申請人在限期內按指定內容補正。逾期不補正的,退回申請材料。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請後,應當按照《江蘇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的有關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調查、論證,並征詢有關地區、部門、行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意見,商標申請在三個月內作出認定或者不予認定的決定,特殊情況可延長壹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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