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實施細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進壹步減輕困難職工和城鄉居民醫療費用負擔、防範因病致貧返貧風險、築牢民生保障底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21〕42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川辦規〔2022〕6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遵循以下原則:
(壹)堅持應保盡保、保障基本,盡力而為、量力而行,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二)強化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以下統稱三重制度)綜合保障,聚焦減輕困難職工和城鄉居民重特大疾病醫療費用負擔,形成制度合力,實現高效聯動和良性互動。
(三)建立全市統壹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實現醫療救助市級統籌。全市統壹救助範圍、統壹資助參保、統壹救助方式、統壹救助標準、統壹資金管理、統壹結算方式。
(四)優化救助流程,規範結算程序,實現醫療救助與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健康保險的“壹站式”“壹單制”結算,確保困難職工和城鄉居民得到及時有效救助。
第三條?市醫療保障局是全市醫療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門,天府新區眉山管委會社會事務局、縣(區)醫療保障局是本轄區醫療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門。市、縣(區)兩級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業務經辦工作。
第二章?救助對象及認定
第四條?救助對象。醫療救助公平覆蓋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困難職工和城鄉居民,根據救助對象類別實施分類救助。
(壹)特困人員;
(二)孤兒;
(三)低保對象;
(四)低保邊緣家庭成員;
(五)納入監測範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以下簡稱防止返貧監測對象);
(六)不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低保或低保邊緣家庭條件,但因高額醫療費用支出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大病患者(以下簡稱因病致貧重病患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按上述救助對象類別給予相應救助。
第五條?特困人員、孤兒、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和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由民政部門負責認定,防止返貧監測對象由鄉村振興部門負責認定。
第三章?救助方式和標準
第六條?分類資助參保
困難群眾依法參加基本醫保後,按規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權益。對已實現穩定就業的困難群眾,引導其依法依規參加職工基本醫保。全面落實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參保財政補助政策,對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保的個人繳費部分,特困人員、孤兒給予全額資助,低保對象、防止返貧監測對象按75%給予定額資助。具體資助標準由市醫療保障局在每年城鄉居民集中參保繳費期公布。
第七條?醫療費用救助
(壹)救助費用保障範圍。嚴格執行醫療保障待遇清單制度,
醫療救助基金支付的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應符合基本醫保支付範圍的規定。救助費用主要覆蓋救助對象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因慢性病需長期服藥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長期門診治療的費用以及單行支付藥品、高值藥品費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起付線以下的政策範圍內個人自付費用,按規定納入救助保障。除國省另有明確規定外,不得自行制定或用變通的方法擅自擴大醫療救助費用保障範圍。
(二)救助起付標準。按救助對象家庭困難情況,分類設定年度救助起付標準(以下簡稱起付標準)。
1.特困人員、孤兒、低保對象全面取消起付標準;
2.防止返貧監測對象起付標準按我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確定;
3.低保邊緣家庭成員起付標準按我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確定;
4.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起付標準按我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確定。
統籌門診慢性病、門診重特大疾病(以下簡稱門診慢特病)和住院救助保障,門診慢特病和住院醫療費用合並計算起付標準,***用年度救助限額。年度具體救助起付標準由市醫療保障局公布。
(三)救助比例及限額。救助對象政策範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用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額內按比例進行救助。
1.對特困人員、孤兒給予全額救助,不設年度救助限額;
2.對低保對象按7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額4萬元;
3.對防止返貧監測對象按65%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額3萬元;
4.對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按5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額2萬元。
(四)傾斜救助。對規範轉診且在省域內就醫的救助對象,經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後政策範圍內個人年度累計自付費用仍超過我市防止返貧監測收入標準的部分,給予傾斜救助,救助比例為50%,年度救助限額2萬元。
第八條?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屬性的救助對象,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納入救助範圍,不得重復救助。
第九條?醫療費用救助起付標準、比例、年度救助限額等可由市醫療保障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民健康需求、醫療救助基金支撐能力等進行動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