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是指壹切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勞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和收取的業務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審計機關、稅務機關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收據只是收付款憑證,發票只能證明業務發生,不能證明款項是否收付。
發票是指在經濟活動中,由出賣方向購買方開具的包括向購買方提供的產品或者服務的名稱、質量、約定價格等內容的文字憑證。除預收款項外,發票必須具備買方按約定條款向賣方付款的要件,必須載明日期和數量,是會計記賬的重要憑證,我國會計制度規定有效的購買產品或勞務祖良無發票稱為稅務發票。政府部門收費、征收憑證因各時期、不同收費征收項目名稱不盡相同,多統稱為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為了便於內部審計和稽查,每張發票必須有唯壹的流水賬號,以防止發票重復或跳號。
簡單地說,發票是成本、費用或收入的原始憑證。對於公司來說,發票主要是公司做賬的依據,也是繳稅的成本憑證,而對於員工來說,發票主要用於報銷。
發票具有合法性、真實性、統壹性、及時性等特點,是最基本的會計原始憑證之壹渣,是記錄經濟活動內容的載體,是財務管理的重要工具,是稅務機關控制稅源、征收稅款的重要依據,是國家監督經濟活動、維護經濟秩序、保護國家財產安全的重要手段。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七條 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印制。禁止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