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有關規定,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受理招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投訴。第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有資格的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幹預招標投標活動。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在監督管理過程中,不得向招標投標當事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收取任何行政事業性費用。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舉報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第二章 必須招標的範圍和規模標準 第六條 下列關系社會公共****、公共安全、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建設項目達到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
(壹)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等交通行業及其他交通運輸項目;
(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郵電通信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水、引(供)水、灘塗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五)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汙水排放和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線、公共**** 停車場等市政設施工程;
(六)生態環境保護工程;
(七)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
(八)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社會福利、體育、旅遊等項目;
(九)商品房(含經濟適用房)項目;
(十)其他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第七條 下列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國家融資以及使用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資金的工程建設項目,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標準的,應當進行招標:
(壹)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預算的各種政府專項建設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事業單位自有資金的項目三)使用國有企事業單位自有資金的項目,以及國有資產出資人實際控制的項目;
(四)使用國家發行債券籌集資金的項目;
(五)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擔保籌集資金的項目;
(六)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七)國家授權主體融資的項目;
(八)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九)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八)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九)利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十)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十壹)使用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第八條 下列貨物、服務和特許經營權采購項目,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
(壹)勘察、設計、監理、重要設備和材料采購等、
(二)醫療機構的醫療器械、藥品采購;
(三)國家投資的科研項目;
(四)政府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主體的選擇;
(五)政府投資項目舉辦者的選擇;
(六)公路、供水、供電等國家壟斷或者控制的設施、產品經營權的選擇。
(七)國家壟斷或者控制的設施、產品經營權的選擇。第九條 符合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範圍的工程建設項目、貨物采購、服務采購和特許經營,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必須進行招標:
(壹)工程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壹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醫療器械、藥品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科研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第(壹)、(二)、(三)項規定標準,但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五)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政府特許經營項目的投資主體選擇;
(六)總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的政府投資項目的主辦單位的選擇;
(七)年經營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道路、供水、供電經營權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