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體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的食品衛生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為了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國家頒布了壹系列有關食品衛生的法律法規,建立了食品衛生管理制度。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就是對這壹制度的違反;同時,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無疑會對消費者的生命健康造成極大的威脅,因此,這種行為也侵犯了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
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生產、銷售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所謂食品,是指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各種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本罪屬於行為犯,行為人只要實施了上述行為,無論是否造成危害後果,均構成未遂。"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沒有營養價值,根本無法食用,對人體有生理毒性,食用後會產生不良反應,損害身體健康的非食用原料。如用工業酒精制造白酒,用不能飲用的汙水制造醬油,用石灰摻入牛奶等等。本罪主要表現為兩種行為:壹是行為人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為。如果摻入的有害物質是食品原料,如防腐劑等,不構成本罪,如果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而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則可以構成犯罪。至於非食品原料是否有毒、有害,要由有關部門鑒定認定。二是行為人明知食品中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予以銷售的。即行為人雖然沒有實施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為,但其明知是有毒、有害食品而予以銷售。認定這種行為時,要註意認定主觀行為必須是 "明知"。
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單位以及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既包括合法的食品生產者、銷售者,也包括非法的食品生產者、銷售者。
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壹般以獲取非法利益為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故意的內容為行為人明知其銷售的食品中摻入的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其銷售的食品中摻入的是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且其行為可能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但對這種危害結果采取放任的心理態度,但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不是行為人的犯罪目的,如果行為人對其結果積極追求,將其作為犯罪目的,則構成其他性質的犯罪。因此,在認定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時,應註意確定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 "明知 "犯罪。例如,在雲南會澤特大銷售有毒假酒案中,被告人陳某、劉某、李某分別批量購進甲醇勾兌的 "散裝白酒",在村幹部 "此酒有毒,已毒死人,予以封存。不準再銷售 "的通知,無視政府禁令,繼續銷售,已造成嚴重後果。三被告人因銷售有毒食品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本罪的目的壹般為牟取非法利益,但犯罪目的不是本罪的必要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四條****、國家?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是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