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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壹家獸藥店需要什麽手續?

2.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和獸藥制劑許可證的發放,必須符合《獸藥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3 .獸藥生產企業應具備的基本條件。獸藥生產企業的人員必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壹)廠長必須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相應的技術職稱,熟悉獸藥生產技術,從事獸藥生產三年以上。(二)獸藥生產和質量檢驗部門的負責人必須是具有藥師、工程師、獸醫技術職稱,並從事獸藥生產或檢驗工作三年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質量檢驗人員應為中專以上技術人員或經過專門培訓合格的檢驗員。(三)獸藥生產崗位的工人應當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質量檢驗工人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並經過專業技術培訓,能夠熟練進行生產和檢驗操作。電工、鍋爐工等輔助工必須經勞動部門考核合格。4.獸藥生產企業的廠房和車間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必須有整潔的環境、消防安全設施和三廢處理設施,生產區和生活區分開。生物制品廠還應有防止藥物擴散的設施。非獸藥廠兼營獸藥的,必須有單獨的獸藥生產區或車間。(二)廠房和車間的布局應滿足生產工藝的要求,應有足夠的空間和場所,整齊合理地布置設備和堆放物料。不同品種、規格藥品的各工序不得在同壹室內操作。主要生產車間應有防塵、防菌、防蚊、防蟲等設施,特別是原料的精制、幹燥、包裝車間和制劑車間。(三)生產無菌制劑,車間應有空氣凈化裝置、無菌緩沖室和封閉隔離的工作室。中成藥的生產要有烘幹場。生物制品生產還應具備無菌操作間、動物飼養間、屍體焚燒設施和汙水處理設備。(四)獸藥廠應有與生產獸藥相適應的儲存設施。原料、輔料、中間體、半成品、成品和不合格品必須分開存放,並有明顯標誌。有特殊要求的藥品必須有相當的儲存條件。生物制品冷庫內不得同時存放其他物品。5.根據所生產的品種,獸藥生產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藥品生產設備:(1)註水:重蒸餾水、不銹鋼調劑罐、薄膜過濾器、圓刀、洗瓶機、安瓿幹燥機、高壓滅菌器、印刷包裝機、空氣過濾通風設備等。(2)粉針劑:要有洗瓶機、烘瓶設備、計量分裝裝置、壓蓋機等。(3)片劑:應有粉碎機、混合機、制粒機、壓片機、幹燥設備和空氣除塵設備。(4)飼料藥物添加劑:應有粉碎機、電動篩、幹燥機、雙螺桿混合機和計量配藥機。易氧化、失效的藥品應采用真空充氮包裝機包裝。(5)中藥粉:應有粉碎機、攪拌機、電動篩、洗藥池、防塵幹燥設備等。(6)生物制品:應有旋瓶機、培養罐、過濾器、凍幹機、培養箱、壓蓋包裝機、高壓釜、烘箱、制冷設備等。6 .獸藥生產企業的質量檢驗機構必須符合《獸藥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的規定。質量檢驗機構直接受廠長領導。質量檢驗機構應有嚴格的抽樣、檢驗記錄和檢驗報告審核制度,制定質量檢驗規程。7.獸藥生產企業應建立必要的制度:原輔料檢驗使用制度、半成品檢驗制度、新產品審批制度、重大質量事故處理制度、安全制度、衛生制度、個人衛生體檢制度等。應有生產工藝和操作規程。8 .獸藥生產企業使用的原料、輔料、容器、包裝材料、包裝、標簽和產品應當符合《獸藥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獸藥經營企業的基本條件第十條獸藥經營企業的人員必須符合《獸藥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第十壹條獸藥經營企業必須有營業室、倉庫、貨架、儲存場所、櫃臺等。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場所,藥品不得露天存放。第十二條經營場所和倉庫應當整潔,並有消防安全設施。藥品的堆放、儲存和排列應整齊。第十三條獸藥的儲存和保管場所必須符合各種藥物理化性質的要求。應提供防汙染、防蟲蛀、防鼠、防塵、防潮、防黴等設施。需要避光低溫保存的藥品應有專用設備。特殊管理的藥品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要有規範的計量器具、清潔無毒的藥品銷售工具和包裝材料。第十五條獸藥企業必須建立《獸藥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的制度。第四章獸醫醫療單位制劑室的基本要求第十六條制劑室應當由藥師、助理獸醫師或者具有相應技術水平的技術人員組成。第十七條制劑室與門診、病房應有壹定距離,並保持環境衛生。制劑室的操作間應防塵、抗菌、防蚊、防蟲、防異物。第十八條制劑室應具備與制劑相適應的必要設備。滅菌制劑的制備應具有重蒸餾水裝置和高壓滅菌設備。配制輸液應有空氣凈化裝置或采取凈化和滅菌措施。第十九條制劑室應有單獨的檢驗室並配備必要的試劑和設備。制劑檢驗必須有完整的原始記錄和檢驗報告。第二十條制劑室應建立必要的規章制度,各種制劑應制定制劑操作規程和質量檢驗操作規程。制劑審批手續應完備。第五章發證程序第二十壹條獸藥生產企業開辦的申請程序,按照《獸藥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辦理。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廳(局)發放獸藥生產許可證的工作程序如下: (壹)審核獸藥生產企業的申請報告和縣級以上地方畜牧局同意的批準文件及有關資料,決定是否批準配制;(二)批準設立獸藥生產企業後,參與企業廠房設計、車間布局和設備布置的審查;(三)準備工作完成後,向生產企業發放《獸藥生產許可證申請表》壹式五份,按要求逐項填寫;(四)符合《獸藥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要求。合格的,頒發《獸藥生產許可證》。第二十二條非獸藥生產企業擴建、改建或者兼營獸藥生產的,獸藥生產企業在企業外部設立分廠、車間或者合資企業生產獸藥的,應當按照第二十壹條的規定辦理。第二十三條《獸藥經營許可證》的申請程序按照《獸藥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辦理。(壹)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市(地)、縣(區)畜牧(農牧)廳(局)審查獸藥經營企業的開辦報告和主管部門同意的批準文件及相關材料;(二)初審同意後,向經營企業發放《獸藥經營許可證申請表》壹式三份,並按要求逐項填寫;(3)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市(地)、縣(區)畜牧(農牧)廳(局)按照《獸藥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要求受理。合格的,發給獸藥經營許可證。第二十四條獸藥生產企業經營非本廠生產的獸藥產品,必須申請《獸藥經營許可證》。第二十五條獸藥制劑許可證的申請程序按照《獸藥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辦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農牧)廳(局)發放獸藥制劑許可證的工作程序如下: (壹)審查獸醫醫療單位設置獸藥制劑室的報告和主管部門批準文件;(二)初審同意後,將《獸藥制劑許可證申請表》壹式三份發給申報單位,並按要求逐壹填寫;(三)符合《獸藥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合格的,頒發《獸藥制劑許可證》。第二十六條換發《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和《獸藥制劑許可證》的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必須按照《獸藥管理條例》和《獸藥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及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自查、整改並寫出總結,報原發證機關審核。經原發證機關驗收合格的,換發新證;驗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的,不再發證。第六章附則第二十七條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和獸藥制劑許可證的發放,按照獸藥審批和監督檢查收費標準的規定收取費用。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和修訂。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農牧漁業部畜牧局頒發的《關於頒發“三證”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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