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改革、經貿、財政、環保、城市管理、物價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工作。第二章 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壹般規定第六條 商品不需要包裝能夠實現其流通和使用功能的,不得使用包裝。第七條 商品的包裝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發展循環經濟和清潔生產的要求。
在確保滿足適當功能需求的前提下,商品包裝的材料、結構、工藝和成本應當與商品的質量、規格、價值相適應。第八條 商品包裝應當減少包裝材料的用量,優先采用簡易包裝。
商品包裝應當采用單壹材料或者便於分離的材料。第九條 商品包裝應當選擇可循環再生、可重復使用、可回收利用、可生物降解的材料。
商品包裝不得使用列入國家和省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和材料。第十條 商品包裝應當簡化結構,不得采用不合理的復雜結構。第十壹條 商品包裝的尺寸、重量和形狀應當與商品的質量、重量和規格相適應。
商品包裝不得使用不必要的填充物,誇大包裝,增加包裝的體積。第十二條 商品包裝應當減少附加在商品價格上的包裝成本。在確保滿足適當功能需求的前提下,應當采用常用、廉價的材料。
包裝成本,包括包裝物回收利用和廢棄物處理的相關成本。第十三條 商品包裝的標誌應該真實合法,與內裝物相壹致,不得誤導消費者。第三章 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特別規定第十四條 對於容易出現過度包裝,與民生密切相關的茶葉、酒類、保健食品、化妝品等日常消費品和月餅、粽子等節日商品,本市細化包裝標準,進行重點監管。第十五條 月餅、粽子、茶葉、酒類、保健食品、化妝品的包裝材料,除遵守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外,還限制使用木材、紡織物、陶瓷、漆器等浪費資源或者難以回收處理的材料,推薦使用可回收利用的紙質包裝。第十六條 月餅、粽子、茶葉、酒類、保健食品、化妝品的包裝層數應當在三層或者三層以下。第十七條 月餅、粽子、茶葉、酒類、保健食品、化妝品的包裝成本總和,除初始包裝成本外,不得超過商品正常銷售價格的20%。第十八條 月餅、粽子的包裝空隙率不得超過60%,茶葉的包裝空隙率不得超過45%,酒類的包裝空隙率不得超過55%,保健食品、化妝品的包裝空隙率不得超過50%。
當內裝產品所有單件凈含量均不大於30毫升或者30克,其包裝空隙率不得超過75%;當內裝產品所有單件凈含量均大於30毫升或者30克,並不大於50毫升或者50克,其包裝空隙率不得超過60%。第十九條 月餅、粽子、酒類、保健食品包裝的重量,除初始包裝重量外,不得超過商品的凈重。第四章 地方技術規範第二十條 本市根據國家、省的有關法律、法規完善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地方技術規範。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導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行業協會制定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地方技術規範。
相關行業協會應當根據本行業特點,制定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行業聯盟技術規範。
鼓勵將地方技術規範以及行業聯盟技術規範上升為地方標準和行業標準。第二十壹條 鼓勵商品生產者和銷售者適用本市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地方技術規範。
對生產、銷售符合本市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地方技術規範的商品生產者和銷售者,給予壹定的鼓勵政策。
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經貿、財政、環保、質監等部門制定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鼓勵政策。第二十二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門戶網站上公開國家、省和本市制定的限制商品過度包裝標準和規範,方便公眾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