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本省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和其他財政性資金。第三條 政府采購應當有利於實現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政策目標,包括保護環境、扶持欠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第四條 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本省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由省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本省的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屬於省級財政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屬於州、縣級財政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授權西寧市、自治區、海東地區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確定並公布。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和西寧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地區行政公署根據本級政府集中采購的需要設立集中采購機構。未設立集中采購機構的地區,政府集中采購事項由采購人以委托協議書的方式委托本省或其他地區的集中采購機構辦理。第七條 集中采購機構應當按照采購價格低於市場平均價格、采購效率高、服務質量好的要求開展政府采購活動。第八條 負責編制部門預算的部門在編制下壹年度部門財政預算時,應當在預算中列出該財政年度政府采購的項目和資金。年中追加預算中有政府采購項目的,也應當列出政府采購項目和資金。第九條 采購人開展政府采購活動,應當編報政府采購計劃。政府采購計劃應當包括采購項目名稱、資金來源、預算資金列支主體名稱及代碼、采購貨物的時間和技術參數等內容。第十條 采購人采購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集中采購價格高於市場平均價格的,采購人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分散采購。采購人采購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在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可以自行采購,也可以在委托采購代理機構範圍內采購。
列入集中采購目錄屬於本部門、本系統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應當實行部門集中采購;屬於本單位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或者因特殊原因集中采購有困難的項目,經省人民政府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可以自行采購。第十壹條 采購人自行開展政府采購活動,可以在委托的政府采購事項範圍內,自行選擇采購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采購人指定采購代理機構。
本辦法所稱采購代理機構,是指省、西寧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地區行政公署依法設立的集中采購機構和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資格的采購代理機構。第十二條 采購代理機構不得與行政機關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采購代理機構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不受區域限制。第十三條 符合《政府采購法》規定條件的供應商,可以平等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和集中采購機構不得在國家統壹確定的供應商資格條件之外設置附加條件,不得以資格審查、登記備案等方式阻止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第十四條 省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和西寧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地區行政公署應當根據需要建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聘用、使用和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五條 政府采購信息應當及時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等媒體上向社會發布。集中采購活動結束後,應當公告采購結果,接受社會監督。第十六條 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人員、采購人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其回避。
監督管理人員、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依法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