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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拒絕軍隊征收征用罪是如何構成的?

(1)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軍事征用管理制度。戰爭期間,國家和武裝力量根據需要,緊急征用房屋、場所、設施、交通工具、建築機械等。單位和公民個人的,這是補充戰時快速建立和擴充部隊,提高部隊機動、運輸等後勤保障能力,確保戰爭勝利的必要條件。現代戰爭中,軍隊作戰擴編需要較高的物資保障能力,世界各國普遍采取征用措施,在法律上明確規定調用和購買軍用物資設施的範圍、對象、時機、權限和處罰。(二)客觀要件本罪客觀上表現為戰時拒絕征用,情節嚴重。所謂軍事征用,是指軍隊以外的任何單位,包括機關、團體、黨派、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的財產和勞務,包括房屋、場所、機器、設施、交通工具、糧草、藥品、衣物等急需物品和公民個人的勞務,依法有償使用,用於軍事需要。壹般由執行作戰任務或其他類似任務的武裝力量指揮官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也可以決定實行軍事征用。軍事征用屬於有償征用,但這並不意味著在軍事征用時就應該給予補償。不能當場給予補償的,實施軍事征用的單位應當當場向被征用人出具征用證明,並在以後可能時給予補償。賠償金額以軍事征用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為限。所謂拒絕,是指拒絕接受軍隊征用,可以被有關單位置之不理,依然我行我素,經教育仍不改正,也可以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手段拒絕征用。方式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但影響本罪量刑時應當考慮的情節。(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動機不影響信念。過失不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壹條戰時拒絕軍事征收或者征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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