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發布的藥品(含醫療器械)廣告,必須經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發布的藥品(含醫療器械)廣告要註明廣告審查批準文號。
為加強藥品監督管理,規範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活動,保證互聯網藥品信息的真實、準確,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活動,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藥品(含醫療器械)信息的服務活動。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藥品信息等服務的活動。非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無償提供公開的、***享性藥品信息等服務的活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活動的網站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活動的網站實施監督管理。擬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應當在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級電信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或者辦理備案手續之前,按照屬地監督管理的原則,向該網站主辦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取得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資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轄區內申請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互聯網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核發《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
法律依據:《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第十條 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發布的藥品(含醫療器械)廣告,必須經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
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發布的藥品(含醫療器械)廣告要註明廣告審查批準文號。
第十壹條 申請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除應當符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提供者應當為依法設立的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
(二)具有與開展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活動相適應的專業人員、設施及相關制度;
(三)有兩名以上熟悉藥品、醫療器械管理法律、法規和藥品、醫療器械專業知識,或者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藥學、醫療器械技術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