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不能代替藥物治療,保健品較多。
人民網北京1月31日電(董童)為進壹步規範保健食品標簽監督管理,使消費者更易於區分保健食品與普通食品、藥品的區別,引導消費者理性消費、明白消費,市場監管總局研究起草《市場監管總局關於保健食品標簽管理相關規定的公告》並公開征求意見。
規定要求,保健食品標簽上應當設置特別提醒區及特別提醒,且特別提醒區應當位於最小銷售包裝包裝物(容器)主要展示版面,所占面積不應小於其所在面的30%。特別提醒應當使用黑體字印刷,包括以下內容:保健食品不具有疾病預防、治療功能;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中華人民***和國廣告法》第十八條,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三),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
(五),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擴展資料:
保健食品與藥品的區別:
藥品是治療疾病的物質;保健食品的本質仍是食品,雖有調節人體某種機能的作用,但它不是人類賴以治療疾病的物質。
食品中還有壹類特殊營養食品,是"通過改變食品的天然營養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以適應某些特殊人群營養需要的食品"。如適應嬰幼兒生理特點和營養需要的嬰幼兒食品,經添加營養強化劑的食品,都屬於這類食品。
特殊營養食品與保健食品***性:都添加或含有壹定量的生理活性物質,適於特定人群食用。
區別:前者不需要通過動物或人群實驗證實;而後者須通過動物或人群實驗證實,有明顯、穩定的功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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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保健品標簽需醒目註明“不能代替藥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