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協商解決。這種解決糾紛的方式程序簡單,處理起來速度快,而且壹旦達成協議,醫療機構的賠償也會非常迅速。但醫療機構壹般不會認為自己的醫療行為有問題,即使有問題,也會千方百計推脫自己的責任,患者往往不能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果患者決定采取這種方式解決糾紛,患者在簽字前壹定要對相關的問題考慮清楚,對於索賠的範圍和數額計算清楚,以防合法的索賠權益因為不懂而得不到保障,最好能夠咨詢壹下這方面的專業人士。因在司法實踐中,就人身損害當事人自願達成和解協議,壹方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院盡管會保護其訴權,但如果不能證明在訂立協議時具有無效或者可撤銷情形的,法院通常會認定協議有效而駁回患者的訴訟請求。
2、行政調解。協商解決盡管簡便快捷,但很難達成壹致意見,而司法訴訟,壹是時間太長,二是訴訟成本要高壹些,但是行政調解,壹來可以在雙方認可的基礎上達成壹致意見,二來可以節省時間和訴訟成本,所以有的時候,發生醫療糾紛,選擇行政調解要好壹些。因衛生行政部門並無權直接判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因此,把醫療爭議提交衛生行政部門以後,他同樣要提交醫療鑒定委員會鑒定後才能認定,且壹旦不構成醫療事故,醫療機構就不需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行政調解仍有它的局限性。
3、司法訴訟。到人民法院提起醫療賠償糾紛訴訟,最大的好處是不以醫療事故鑒定為前提,且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患者只需提供在醫療機構就診的證明及身體受到損害的證明即可,對於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醫療行為與患者的損害結果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由醫療機構承擔,只要醫療機構不能證明自己不存在過錯,自己的醫療行為與患者的損害結果不存在因果關系,醫療機構就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衍生問題:
醫生錯誤用藥致患者死亡的賠償範圍
(壹)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壹年度職工年平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壹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夥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的出差夥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壹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壹)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