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取消的職責。
1.取消化學品毒性鑒定機構資質認定,有關事務性工作轉移給有條件的社會組織承擔。
2.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要求,減少對所屬醫療機構的微觀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實醫療機構法人自主權。
3.取消對非醫療機構新建、改建、擴建放射防護設施建設項目設計審查及衛生許可。
4.取消對非醫療機構從事生產、使用、銷售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線裝置衛生許可。
5.取消對醫療機構開展醫療氣功活動審批和從事醫療氣功人員資格認定。
6.取消計劃生育調查統計調查許可。
7.取消娛樂場所經營單位衛生審核。
8.取消衛生除害藥物、器械衛生許可。
9.取消骨髓移植醫院審批。
10.取消設立造血幹細胞資料庫組織配型實驗室審批。
11.取消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事項。
(二)下放的職責。
1.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執業證書核發下放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2.公***場所衛生許可下放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3.供血漿人員供血漿證核發下放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4.檢疫並簽發出入疫區交通工具及其乘運人員、物資的檢疫合格證明下放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5.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下放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6.小包裝食鹽加工衛生許可下放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7.供水單位衛生許可下放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8.新建、改建、擴建供水工程衛生設計審查下放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9.醫療用毒性藥品科研教學使用批準下放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10.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供水管網連接批準下放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11.特別重要公***場所和省級醫療機構候診室衛生許可下放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12.消毒產品(衛生用品類)生產企業衛生許可下放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13.市縣級護士執業註冊許可下放到市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14.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設立許可下放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15.下放省人民政府公布下放的其他事項。
(三)增加的職責。
1.組織我省全國計劃生育優質服務先進單位評審工作。
2.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藝和新化學物質生產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審批。
3.港、澳、臺投資者在內地設置獨資醫院審批。
4.組織我省全國衛生縣城、全國衛生鄉鎮的評審工作。
(四)調整、整合的職責。
1.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的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劃入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將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的職責,劃入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3.將組織實施藥品法典、確定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制定檢驗規範的職責,劃入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五)加強的職責。
1.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協調推進醫療保障、醫療服務、公***衛生、藥品供應和監管體制綜合改革,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加大公立醫院改革力度,推進基本公***衛生服務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強計劃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加強對基層計劃生育工作的指導,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和優生優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3.推進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在政策法規、資源配置、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宣傳教育、健康促進方面的融合。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標準制定。
4.鼓勵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加強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培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