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申請發布國產保健食品廣告,應當向批準證書持有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
申請發布進口保健食品廣告,應當由該產品的境外生產企業駐中國辦事處或者該企業委托的機構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
第五條申請發布保健食品廣告,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壹)保健食品廣告審查表(附表1);
(二)與公布內容壹致的樣品(樣本、磁帶)和電子文檔;
(三)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復印件;
(四)保健食品生產企業的《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五)申請人和廣告代理人的《營業執照》或主體資格證書和身份證明復印件;有委托關系的,應提交相關授權委托書原件;
(六)保健食品的質量標準、說明書、標簽和實際包裝;
(七)保健食品廣告有商標、專利等內容的,必須提交相關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八)確認廣告內容真實性的其他相關文件;
(九)申報材料實質內容真實性聲明。
提交本條副本時,應當有申請人的簽名和蓋章。
第六條保健食品廣告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七條對國務院有關部門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保健食品的廣告申請,不予受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已對取消的保健功能進行了清理整頓,不再受理該功能的產品廣告申請。
第八條保健食品廣告中對保健功能、產品功效成分/標誌性成分及含量、適宜人群和食用量的宣傳,應當以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務院批準的說明書內容為準,不得隨意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