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槍支、彈藥(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1.公務用槍: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防暴槍等;
2. 民用槍:氣槍、獵槍、小口徑射擊運動槍、麻醉註射槍等;
3.其他槍支:仿真槍、道具槍、發令槍、鋼珠槍、催淚彈、電擊槍等;
4. 彈藥:子彈、炮彈、炸彈、照明彈、燃燒彈、照明彈、催淚彈、毒氣彈、手榴彈、地雷、手雷等;
5.上述物品的樣品和仿制品。
(2)炸藥類,包括:
1. 爆破器材: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爆破劑等;
2.煙火制品:禮花彈、焰火、鞭炮、爆竹、摔炮、拉炮、砸炮、發令紙,以及黑火藥、煙火劑、引信等;
3.釘彈、發彈等含火藥的制品;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3)管制刀具和其他具有壹定殺傷力的器具:
1.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刮刀、帶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刀尖夾角小於60度、長度大於15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多刃刀,以及刀尖夾角大於60度、長度大於22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多刃刀。
2、管制刀具以外的其他利器,如菜刀、餐刀、大型水果刀、工藝刀、斧頭等;
3、各類具有攻擊性的器械和器具:警棍、催淚瓦斯、電擊裝置、防衛器、弓、弩等。
(四)易燃易爆物品,包括:
1、易燃、可燃、易燃有毒的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氫氣、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氣、乙烯、丙烯、乙炔(溶於介質)、壹氧化碳、液化石油氣、氧氣、煤氣(瓦斯)等、及其專用容器;
2. 易燃液體: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釋劑、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劑的產品等;
3.易燃固體:紅磷、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等;
4. 自燃物品: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包括薄膜)、防油紙及其制品等;
5.遇水燃燒:金屬鉀、鈉、鋰 電石(碳化鈣)、鎂鋁合金粉等。
6.氧化性物質和有機過氧化物:高錳酸鉀、氯酸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乙酸、過氧化氫等。
(四)有毒物質:氰化物、砷、毒鼠強、汞(水銀)、劇毒農藥等劇毒化學品,以及硒粉、苯酚、漆等。
(五)有害物質:氰化物、砷、毒鼠強、汞(水銀)、劇毒農藥等劇毒化學品,以及硒粉、苯酚、漆等。
(六)腐蝕性物質:鹽酸、硫酸、硝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蓄電池(含氫氧化鉀固體或註入堿液)等。
(7)放射性物質:放射性同位素等。
(八)傳染性病原體:乙肝病毒、炭疽病毒、結核桿菌、艾滋病病毒等。
(九)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列車運行安全的物品,如磁性較強可能幹擾列車信號的物品、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無法判斷物品性質可能存在危險的物品等。
(10)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旅客攜帶的其他物品。
法律依據:
重慶市軌道交通有限公司 民用槍支:氣槍、獵槍、小口徑射擊運動槍、麻醉註射槍等; 3.其他槍支:仿真槍、道具槍、發令槍、鋼珠槍、催淚槍、電擊槍等;4.彈藥:子彈、炮彈、炸彈、照明彈、燃燒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手榴彈、手雷、手雷、手榴彈等;5.上述物品的樣品及仿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