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懲罰性賠償在消費領域的適用規則
1.消費領域服務合同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前提與欺詐有關,分為兩類:壹類是食品藥品消費,壹類是普通商品消費。
食品藥品領域的1號案例,不管消費者的身份和主觀意圖如何,也得到了“假壹賠十”的法律支持,法律判決給予經營者的懲罰性賠償是出於對食品藥品特殊性的保護。
案例編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沈新民第850號民事裁定書(2019)
再審法院認為:本案中,葛霞購買了106包涉案食品,遠遠超過了壹個正常家庭的食品需求量。但考慮到食品藥品安全的特殊性以及現有司法解釋和實踐的具體情況,人民法院壹審判決何玥公司向葛霞返還貨款,並按貨款的十倍賠償損失。
案例2中,銷售者未將所購車輛的相關重大交易信息充分告知消費者,且該信息足以影響消費者自主決策,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構成欺詐,判令三倍退還購車款。
案例編號:江蘇省連雲港市人民法院(2019)蘇07民初3740號民事判決書
案例:喬某與公司簽訂上海大眾汽車銷售合同,約定喬某以159000元的價格向公司購買白色280豪車壹輛(試駕)。合同第六條還約定,王源公司應保證車輛符合隨車交付文件中所列的規格和指標,不會改變車輛的出廠狀態,即不會進行改裝或改裝,不會添加任何其他標誌或標識。公司並未告知喬該車是否發生了交通事故以及是否已被修理。隨後,喬發現上述車輛在購買前已被修理過。經與保險公司核實,該車在購買前已被追尾損壞。喬以王源公司欺詐為由提起訴訟。壹審庭審中,喬某稱涉案車輛交付時,車輛行駛公裏數約為5000公裏,而公司稱車輛交付時已行駛7700多公裏。喬說,到試驗時,這輛車已經行駛了265,438+0,000多公裏。
壹審法院認定,公司在銷售涉案車輛時,未告知喬車輛發生了交通事故並已進行相應修理,違反了經營者的如實告知義務,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其次,當喬從王源公司購買車輛時,他只知道該車輛是行駛了數千公裏的試駕車。作為壹個沒有專業技能的普通消費者,喬試駕車輛的身份足以引起他對車輛狀況和價值的充分信任,而這種信任足以影響他購買的真實意思。第三,根據保險公司定損評估,車輛因交通事故的總損失為13996.77元,零部件更換項目包括前保險杠蒙皮、前保險杠格柵、前保險杠下導流板、前霧燈(右)、前翼子板內襯(右)、發動機下翼子板、四輪定位、行李箱蓋噴漆、中冷器拆裝、前保險杠蒙皮噴漆、前翼子板。綜上,王源公司在出售車輛時隱瞞了車輛發生事故的事實,導致喬對車輛的性能和價值產生了誤解,接受了目前的交易價格。公司的行為構成欺詐,壹審法院支持喬要求解除買賣合同並按所購車輛價款的三倍賠償的訴訟請求。遠洋運輸公司上訴。
二審法院認定,喬作為無專業技能的普通消費者,在向公司購買車輛時不能準確認定涉案車輛是否發生事故,且該車輛試駕者的身份足以使其對該車輛的車況和價值產生充分的信賴。在日常消費過程中,事故二手車和試駕車在價格和消費者的心理接受程度上都存在壹定的差異。從某種意義上說,是否是事故車甚至可以直接影響消費者的購買意願。上訴人公司明知涉案車輛發生事故並進行修理,但在交易時未主動向喬某披露相關信息,致使喬某對涉案車輛沒有全面了解,侵犯了喬某的知情權。因此,喬在選擇是否消費時的意思表示不能完全反映其自由意誌,公司的行為構成欺詐。王源公司在銷售車輛時存在欺詐行為,應按照被上訴人喬某的要求增加賠償其損失。增加的賠償金額為車輛購置款159000元的三倍,即477000元。
2.懲罰性賠償規則適用於食品案件時,核心要素是對食品安全的實質審查而不是外包裝或說明。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7)湘0981民初1893民事判決書第三案。
法院認為,原告主張因被告銷售的預包裝商品缺少中文標識,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構成欺詐,給原告帶來了安全隱患。要求被告退還貨款時,還應承擔給予原告十倍貨款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對此,本院認為:第壹,本案涉案商品缺乏證據證明其已被允許進入國內市場銷售,故被告單方面聲明不支持退貨對原告無影響,原告有權請求退貨。其次,被告在銷售產品時,明確說明產品原產於美國。原告未對產品進行中文標註,應視為已提前預知,同意購買的行為應視為原告對標註中的瑕疵表示接受。因此,我院不接受原告關於被告銷售存在欺詐行為的意見。最後,應適用懲罰性賠償,還應對食品安全進行實質性審查。本案涉案商品只是缺少中文標簽,原告沒有證明被告銷售的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安全標準,即銷售的食品有毒、有害,不符合營養要求,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以及其他可能影響人體健康的相關問題。故本院僅支持原告的退款請求,其十倍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駁回。
3.對於除食品、藥品以外的其他類型的買賣合同,消費者需要誠信,不支持明知故買假貨的行為。
案例4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蘇第5573號民事裁定書
再審法院認為,四維天成公司提供“15天無理由退貨”的服務承諾,孫訂購的電腦主機顯卡為“NVIDIA 1070 ti”,而實際收到的電腦主機顯卡為“GAINWARD1070Ti”,四維天成公司交付的貨物不符合合同約定,故孫主張解除合同,要求四維天成公司承擔退貨。孫還主張三倍懲罰性賠償。對於非食品藥品消費領域,懲罰性賠償的構成要件是經營者以欺詐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誘使購買者作虛假表示。雖然四維天成公司在涉案商品銷售中存在不當行為,但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孫在全國已提起類似訴訟100余起,多集中在食品、藥品原料、標簽等是否存在缺陷等方面。,並試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於懲罰性賠償的規定,對每壹家進行處罰。孫在購買涉案商品前,對涉案商品的情況進行了深入了解和研究,其購買的商品不會對其產生欺詐和誤導。而且涉案商品並非用於日常消費,他的動機也不是為了凈化市場,而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使用懲罰性賠償,嚴重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因此不符合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懲罰性賠償條件。壹、二審駁回其懲罰性賠償請求的判決並無不妥。
第二,法律規定違約金最高限額為30%,但在特定情況下不會受本協議限制。
1.保護可預見的利益。
案例五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浙11閩中1202民事判決書。
法院認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鄭以1400000元的價格將涉案房屋及車庫轉讓給他人,壹審法院認定賠償損失690560元(即目前轉讓價格為1400000元-車庫價格為19440元-雙方合同價款為690000元),並無不當。鄭辯稱,本案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但司法解釋第壹條規定:“本解釋所稱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出賣人)將未竣工或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並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涉案房產是雙方自然人之間的買賣,本案情況明顯不屬於司法解釋的適用範圍,本院不予支持其訴訟請求。鄭訴稱,根據雙方房屋買賣協議,不能認定涉案房產為2201。雙方約定買賣面積不低於120平方米的房屋,但只有鄭分配的三套安置房中涉案房產為2201,符合協議約定的條件。壹審法院根據財產價值確定李勁鋒的賠償並無不當。鄭辯稱壹審認定的損害賠償數額過高,缺乏依據,不予支持。
2.違約金的調整以實際損失為準,沒有實際損失的不予保護。
案例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20)民事判決書(185)
法院認定,違約金是合同雙方約定的損害賠償總額,其功能主要是彌補因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合同解除後,當事人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並承擔約定的違約金,但原則上不應超過實際損失範圍。原審判決認定劉振金、馬永蘭的損失主要是涉案煤礦的貶損價值,即煤礦轉讓價格與獲獎補充資金之間的差額。在劉振金、馬永蘭未提供證據證明存在其他損失的情況下,處理公平合理,其要求賠償違約金的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關於劉振金、馬永蘭因未能在期限內取得煤礦原值與現值之間的差額而主張的利息損失,因其在本案中起訴飛礦光大公司要求賠償,在本案生效判決作出前,飛礦光大公司是否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及支付期限不明確,不能產生相應的利息。劉振金、馬永蘭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
3.買賣合同中違約金的約定不受民間借貸法律強制性規定的約束。
案例7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蘇第2546號民事裁定書
法院認為,違約金的調整應以實際損失為準。谷未提供證據證明騰宇公司與程亮之間因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金額,主張因違反買賣合同造成的實際損失不應超過年利率24%,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二審法院綜合考慮谷因騰宇公司違約可能造成的實際損失、因騰宇公司原因致使涉案合同自始未履行的事實、谷在簽訂合同時確實有預期利益等因素,判決騰宇公司自涉案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屆滿之日即20165438+10月23日起至合同終止之日止。顧申請再審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