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應當具備的條件如下:
1、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
2、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衛生環境。
3、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等。
4、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並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制定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要求。
壹、藥品經營與管理
藥品經營與管理指對藥品的生產、流通、儲存、銷售和使用等環節進行監管和管理的工作。藥品經營與管理涉及到多個部門和環節,包括藥品生產、批發、零售、進口、出口等,藥品監管機構需要對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單位、藥品醫療機構等進行嚴格的審批、檢查和監管;
同時還需要加強對藥品市場的監管和調查,防範和打擊各類違法行為,確保藥品的質量、安全和有效性。其目的在於保障人民群眾的用藥安全和健康,防止藥品濫用、虛假宣傳、仿冒偽劣及過期藥品的流通等問題。
二、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什麽
從事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保證全過程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和可追溯。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建立健全藥品經營質量管理體系,保證藥品經營全過程持續符合法定要求。國家鼓勵、引導藥品零售連鎖經營。
從事藥品零售鎖經營活動的企業總部,應當建立統壹的質量管理制度,對所屬零售企業的經營活動履行管理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藥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藥品安全工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加強藥品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為藥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