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家統壹所有,省、市、縣(區)人民政府分級管理;
(二)政府的社會經濟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管理職能分開;
(三)政府的國有資產管理職能與企業國有資產運營、經營分開;
(四)企業國有資產的投資、受益和監督相統壹;
(五)防止企業國有資產的流失,維護所有者權益;
(六)企業國有資產投資者管理權與企業法人財產權相分離。第五條 企業國有資產由省、市、縣(區)人民政府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分別代表本級政府統壹管理。第六條 海南經濟特區內的國有企業,應當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改組為有限責任公司(含國有獨資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中的國有股份,包括政府直接投資和國有企業的自主投資,與其他股份同股同權、同股同利。第七條 企業國有資產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采取委托方式運營或授權方式管理。
經營業績好的大中型公司,可以直接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委托授權管理該公司的國有資產。
受托企業、被授權企業中的國有資產,由有管理權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依照公司法的規定行使股東的權利。第八條 小型國有企業以及其他適宜產權轉讓的企業國有資產,可按照海南省的有關規定進行部分產權或整體產權轉讓,以實現國有資產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第二章 企業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職責第九條 省、市、縣(區)人民政府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行使下列管理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企業國有資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匯總和整理企業國有資產的運營和經營信息,建立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報告制度;
(三)組織清產核資、產權登記、產權界定、資產評估和確認等基礎工作;
(四)制定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指標體系,考核企業國有資產運營和經營狀況;
(五)會同有關部門對國有企業進行公司制改造;
(六)委托有關企業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運營;
(七)授權有關機構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管理;
(八)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審批被委托運營和被授權管理的國有資產所在企業的合半、分立、解散、破產申請、發行公司債(企業債)、境外投資、公司改制(或變更組織形式)、增減註冊資本、產權轉讓以及重要資產的抵押或有償轉讓;
(九)收繳企業國有資產的收益,編制國有資產的收益和收益使用計劃;
(十)監督受托方對企業國有資產的運營和被授權機構對企業國有資產的管理;
(十壹)處理有關國有資產產權糾紛;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條 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除前條職責外,還行使下列管理職責:
(壹)草擬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法規、規章;
(二)負責全省資產評估機構的資格審查,頒發評估資格證書,審查限額以上的評估立項並負責確認評估結果,管理全省資產評估市場;
(三)指導各市、縣(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四)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第十壹條 企業中有關資源性國有資產的評估、確認及權屬爭議處理,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企業中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需要評估和確認的,應當由具有資產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先由國有土地管理部門作初步確認,再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作終極確認。第三章 企業國有資產的委托運營第十二條 企業國有資產委托運營,是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將公司制企業的國有資產通過合同方式委托給其他企業進行運營,並由受托企業承擔保值增值責任。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為委托方,接受委托的企業為受托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