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病開藥,其實就是壹個服務(買賣)合同。客戶付了錢,藥到了客戶手裏,合同就已經完成了,也就是藥交付的時候所有權已經轉移了。至於吃不吃藥,是客戶自己的事,與醫院或藥店無關。所以不存在再退的問題。當然,如果雙方協商,除非對方願意接受退款。
文章鏈接:合同法
第壹百三十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2.第壹百三十三條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擴展數據:
在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中,出售財產的壹方稱為賣方或出賣人,接受財產並支付價款的壹方稱為買受人或買受人。壹般來說,所有權人是最頻繁的出賣人,但也有例外(如經紀人、代理人、擔保權益持有人、人民法院等。).
《合同法》對買賣合同當事人的主體資格沒有特殊要求。因此,主體平等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是買賣合同的任何壹方。
當然,法律對某些特殊物的買賣主體也有壹定的限制。此外,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受到業務範圍的限制。
1.銷售合同是有償合同。買賣合同的本質是以有償方式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即出賣人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向出賣人支付價款。這是買賣合同區別於贈與合同的基本特征。是有償的民事法律行為。
2.銷售合同是壹個雙向合同。在買賣合同中,買賣雙方都享有壹定的權利,承擔壹定的義務。而且其權利義務之間是有對應關系的,即買方的權利就是賣方的義務,買方的義務就是賣方的權利。這是壹種雙向的民事法律行為。
3.買賣合同是壹種允諾合同。買賣合同只要雙方意思表示壹致就可以成立,不必以壹方交付標的物作為合同成立的前提。當事人交付標的物屬於履行合同。
4.銷售合同壹般都是不必要的合同。通常,買賣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不需要具備壹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5.買賣合同是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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