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工業產品的質量、安全和衛生要求以及工業產品的設施、生產、檢驗、包裝、儲存、運輸和使用過程中的安全和衛生要求;
(二)信息、能源、資源、交通、環境保護的安全、衛生和技術要求;
(三)建設項目的質量、安全和衛生要求;
(四)農產品(包括林、牧、漁業,下同)生產經營的品種、規格、質量和技術要求;
(五)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中的生產技術、管理技術和服務質量要求;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制定地方標準的其他技術要求。
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制定實施後,地方標準應當廢止。第九條地方標準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壹編號和發布。本經濟特區地方標準的制定應充分發揮各行業協會、科研機構和學術團體的作用;法律、法規對地方標準的組織、制定和發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地方標準的備案、審查和廢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地方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
以下標準是強制性的:
(壹)工業產品和工業產品在設計、生產、檢驗、包裝、儲運和使用中的安全衛生標準;
(二)與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密切相關的食品、藥品、化肥、農藥、獸藥等重要工業產品的標準;
(三)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和衛生標準;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執行的其他地方標準。
本經濟特區制定的強制性標準以外的其他地方標準為推薦性標準。第十壹條產品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應當制定自己的產品標準,作為組織生產和經銷活動的依據。
凡有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的,鼓勵企業根據市場需要制定嚴於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第十二條經濟特區統壹實行企業產品執行標準備案登記制度。企業應當在產品標準發布後30日內,持標準文本、標準的編制說明、必要的試驗驗證報告和備案申請書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制定的產品標準,應當報省標準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在市、縣、自治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制定的產品標準,應當報市、縣、自治縣標準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十三條受理備案的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對企業按規定申報的備案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要求的標準進行備案;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與現行強制性標準相抵觸的,責令企業限期改正或停止執行。第十四條地方標準和企業產品標準實施後,制定標準的部門和企業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發展和市場需要,及時進行復審,確保現行標準繼續有效或者修訂、廢止。評審周期壹般為3年。
地方標準和企業產品標準復審後,應將復審結果及時報告備案部門,並重新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