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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動物防疫條例(2016年版)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活動的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國動物防疫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動物防疫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政府主導、企業負責、行業自律、社會參與的綜合防控機制。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統壹領導,建立健全動物防疫體系,加強基層動物防疫隊伍建設和技術培訓。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動物防疫管理機制,層層簽訂責任書,將動物防疫工作納入績效考核。

鄉級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群眾協助做好轄區內的動物疫病防控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當地人民政府開展免疫、消毒、應急等動物防疫工作,督促、引導村(居)民自覺履行動物防疫義務。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

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農業、林業、衛生、食品藥品、漁業、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動物防疫工作。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工作和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貯藏、運輸等活動的動物防疫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動物疫病的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以及其他預防、控制等技術工作。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動物防疫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八條 動物疫病實行區域化管理,逐步建立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動物防疫知識和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工作。第十條 對在動物防疫工作、動物防疫科研及其成果推廣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 第十壹條 省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對全省動物疫病疫情形勢進行風險評估,並根據對動物疫病發生、流行趨勢的預測,及時發布動物疫病預警,制定相應的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措施。第十二條 對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實行強制免疫。

省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規劃,制定本省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規劃;市(州,下同)、縣(市、區,下同)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省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並組織實施。

鄉級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實施方案,組織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工作。

動物飼養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義務,按照獸醫主管部門的要求做好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工作,對動物進行強制免疫,建立免疫檔案,加施畜禽標識,實行可追溯管理。

對個體散養動物,市、縣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社會化服務或者聘請動物防疫員等形式實施強制免疫。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強制免疫密度和效果進行評估。經評估達不到規定標準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及其獸醫主管部門責令有關責任人進行補免。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動物疫情監測網絡,加強動物疫情監測工作。

省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動物疫情監測計劃,制定全省動物疫情監測計劃;市、縣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省動物疫情監測計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動物疫情監測方案,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對動物疫病的發生、流行情況進行監測;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動物疫病監測工作,不得拒絕、阻撓。第十五條 動物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承擔動物防疫責任,建立健全動物防疫制度,做好免疫、消毒等動物防疫工作。第十六條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應當按規定對其飼養的動物進行動物疫病檢測,並有完整的檢測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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