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實施;未實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由法律、法規規定的執法部門實施。
發展改革、公安、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衛生、工商、食品藥品監督、園林綠化、水產畜牧獸醫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五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制定轄區內市容和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第六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標準,結合實際制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標準。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將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第八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市容和環境衛生知識的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安排市容環境衛生公益性宣傳內容。
商場、機場、車站、碼頭、旅遊景點等公共****,經營者應當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市容環境衛生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第九條 提倡和鼓勵居(村)民委員會、住宅區業主大會制定維護本區域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約,動員居(村)民委員會、業主積極參與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共同創造和維護整潔、優美的環境。第十條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資、捐資建設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建立多元化投融資機制,依法保護投資者、捐資者的合法權益。第十壹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損壞、破壞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布投訴和舉報人的聯系方式,依法及時受理投訴和舉報,將處理結果告知具名投訴人和舉報人,並為投訴人和舉報人保密。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履行職責。
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人員應當恪守職業道德,規範作業。第二章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 第十三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實行責任管理制度。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轄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域,與責任人簽訂責任書,明確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跨區域的責任區域由上級人民政府確定。
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責任人進行業務指導,並對其履行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十四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城市道路和道路隔離帶、橋梁及其安全保護區的範圍,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二)河道、湖泊、水庫、池塘、城市公***排水明渠等城市公****,由經營管理者確定;
(三)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地下通道、人行天橋、停車場的範圍,由經營者確定;
(四)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館、旅遊景點、公園、綠地、廣場、機場、碼頭、車站等公共****,由經營者負責;
(五)集貿市場、商場、飯店、賓館、展覽展示場館等經營場所,由經營管理者負責;
(六)候車亭、報刊亭、電話亭、戶外廣告、郵政信箱、箱式變電室、通信交換箱、道路井蓋等設施和空中架空管線,由經營管理者負責;
(七)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由物業單位負責,未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由業主或者其委托的單位和人員負責;
(八)建築工地的施工現場和尚未竣工交付使用的工地由建設單位負責,待建土地由使用權人負責;
(九)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所屬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十)街道、社區的非市政道路、居民生活區及其附屬設施等。由街道辦事處、社區負責;
(十壹)公共****、垃圾中轉站等環境衛生設施由管理單位負責。
責任人不明確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