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天津市濱海新區禦豐堂藥品銷售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壹社會信用代碼(註冊號):91120116MA05JFYTXL 住所(住址):天津市濱海新區吉安裏3棟底商4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李婧聞 2020年1月27日我局在檢查中發現,當事人在天津市濱海新區吉安裏3棟底商4號銷售的口罩商品存在未明碼標價的行為。 調查認定的事實:當事人滿足未明碼標價的構成要件。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 營業執照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身份; 2. 現場檢查筆錄、現場照片、當事人詢問調查筆錄,證明當事人存在未明碼標價的行為。 執法人員於2020年2月6日向當事人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津市監濱杭州道罰告[2020]2062號),當事人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未要求進行陳述和申辯。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壹款“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註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以及《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第十三條“從事零售業務的,商品標價簽應當標明品名、產地、計價單位、零售價格等主要內容,對於有規格、等級、質地等要求的,還應標明規格、等級、質地等項目。標價簽由指定專人簽章。”的規定。因當事人違法行為發生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發生期間,所售口罩屬於防疫用具,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於規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七)行政處罰裁量情形。4.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依法從重行政處罰:(2)在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衛生或者社會安全事件期間實施違法行為的;”的情形,根據《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第十四條第壹款第(十四) 項“第十四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依法從重行政處罰:其他情節嚴重或者危害後果嚴重的違法行為。”規定,對當事人從重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5000元。 當事人應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罰(沒)款代收機構(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市分行、中國銀行天津市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銀行、中國光大銀行天津市分行、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屬網點)。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壹條第(壹)項“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壹)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以及《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二十壹條“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逾期不繳納違法所得的,每日按違法所得數額的2‰加處罰款。”的規定,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我局可依法加處罰款。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妳(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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