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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負責人應承擔的責任

質量責任的歸責原則因人而異,生產者承擔嚴格責任而銷售者承擔推定過錯責任。生產者承擔嚴格責任表現為: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無論是否有過錯,均應承擔賠償責任。

質量管理人需要對產品質量進行監管,產生法律賠償問題通常會由公司承擔責任,但如果是因質量管理人惡意或者重大過錯,也會承擔相應的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質量負責人的職責: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藥品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積極推行GSP在企業的施行。

負責起草企業藥品質量管理制度,並指導、督促質量管理制度的執行。

負責建立企業所經營藥品並包含質量標準等內容的質量檔案。 負責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的質量審核。

負責藥品質量的查詢和藥品質量事故或質量投訴的調查、處理及報告。

質量管理人員的否決內容: 對驗收不合格的藥品進行否決;

對儲存和陳列養護中發現的不合格藥品進行否決; 對企業不合格的銷售行為進行否決。

對質量體系中不合理的職責、流程、文件進行否決。 對不適合的儲存環境、不專業的服務進行確認、否決。

協助開展對企業職工藥品質量管理知識的繼續教育或培訓和企業內部其他的繼續教育或培訓。

負責質量不合格藥品的審核,提出對不合格藥品的處理意見並對處理過程實施監督。

負責藥品驗收的管理,負責指導和監督藥品保管、養護中的質量工作。

負責收集和分析藥品質量信息 直接責任:

對企業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負責。

對不合格藥品的確認、處理、報損、銷毀負責。 對首營品種和首營企業的審核負責。 考核指標:

質量管理體系運行的有效性。 質量管理體系的運行效率。 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的準確性。 各項崗位職責完成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建築法》 第五十二條 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築工程安全標準的要求,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有關建築工程安全的國家標準不能適應確保建築安全的要求時,應當及時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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