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領導,將動物防疫工作納入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制定防疫計劃和重大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應急預案,保障動物防疫和監督工作所需經費。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實施動物防疫和動物防疫監督。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工作。鄉(鎮)動物防疫組織應當做好動物疫病預防工作,協助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實施檢疫工作。
公安、財政、工商、衛生、交通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做好動物防疫工作。第二章動物疫病預防第五條除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公布的壹類、二類、三類動物疫病外,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自治區實際,規定重點預防的動物疫病。病種名錄由自治區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公布。第六條預防動物疫病實行計劃免疫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公布的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病種和自治區重點預防動物疫病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實施方案和其他疫病預防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單位和個人飼養、經營的動物應當按照當地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進行免疫接種。
對拒絕接受強制免疫的,以及在發生疫病時被撲殺或銷毀的動物,不予補償。第七條動物免疫應當實行免疫標識制度。
強制免疫由動物防疫員實施。實施強制免疫後,豬、牛、羊等動物必須佩戴免疫標誌,建立免疫檔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買賣、塗改或者偽造免疫標誌;不得收購、屠宰、運輸無免疫標誌的動物。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儲備相應的預防、控制、撲滅動物疫病的物資,藥品、生物制品等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預防動物疫病所需的生物制品,由自治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統壹供應。未經許可,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預防用獸用生物制品。第九條鄉(鎮)動物防疫組織可以在農村和大型養殖場聘請動物防疫員。動物防疫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能,經縣級以上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取得動物防疫員證書後,方可執行強制免疫任務。第十條運輸動物和動物產品進出縣(市、市轄區)時,托運人和承運人必須在裝載前和卸載後清洗車輛,並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者指定單位進行消毒,清除的汙物按照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車輛進行消毒後,應當出具消毒證明。
染疫、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不得屠宰、出售或者在運輸過程中遺棄。病死動物及其排泄物、墊料等汙染物必須在指定地點或者現場卸下,並在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下進行無害化處理。
前兩款規定的消毒和無害化處理費用,由當事人承擔。第三章動物疫病的控制和撲滅第十壹條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定期和不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疫情進行監測,監測結果應當逐級上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患有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動物,應當及時向當地鄉(鎮)動物防疫組織或者縣(市、市轄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及時進行現場檢查,確屬疫情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並按照規定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謊報或者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
出入境動物檢疫機構發現的動物疫情和部隊在活動物和自用動物上發現的疫情,應當及時通報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必要時,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協助控制和撲滅疫情。第十二條發生壹類、二類、三類動物疫病或者發現新的動物疫病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采集病料,調查疫源,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 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啟動動物疫情防控應急預案,發布封鎖令,封鎖疫點和疫區,逐級報告疫情,並通知毗鄰地區和有關部門、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