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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歲乘客在公交車上暈倒,被就近醫院拒絕送醫後死亡。司機有責任嗎?

要負責任,這是法院已經判決的案子。事情是這樣的,當時壹個14歲的小男孩和媽媽壹起坐公交車,突然暈倒了。司機讓其他乘客撥打120,然後自己聯系公司領導。少年母親和其他乘客要求司機直接開車去醫院,但司機拒絕了,堅持要等120。

6分鐘後,這位十幾歲的母親無奈地將孩子抱下車,準備自己去醫院。司機協助攔下壹輛車,繼續操作。陳某被醫院診斷為心源性猝死,在ICU待了21天後死亡。家人將公交公司告上法庭,最終法院判決公交公司賠償8萬元。

十幾歲的陳某在乘公交車時暈倒了。從法律上講,陳某與公交公司當時就建立了客運合同。因此,公交公司是否承擔責任取決於公交公司是否有義務幫助陳某,如果有,公交公司是否履行了義務。如果它已經這樣做了,它就不需要承擔責任。如果它沒有這樣做,它需要承擔責任。

從法律上講,公交公司作為承運人,應該對乘客在運輸途中的傷亡負責,但法律也規定,對乘客自身疾病、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傷亡,不承擔責任。陳某死於自己的疾病,因此似乎公共汽車公司不需要承擔責任。

然而,法律中另有規定。《民法》第822條規定:“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幫助患有急性病、分娩和遇險的旅客。”當公交公司在陳某暈倒時,它有義務“盡力”幫忙。

那麽,公交公司有沒有盡到盡力幫助的義務呢?

從經驗來看,雖然當時公交車司機讓其他乘客撥打120,但他也幫忙攔其他車輛。但在其他乘客和孩子母親的壹再要求下,他仍然沒有直接帶孩子去醫院,而是堅持被動等待。延誤6分鐘,客觀上會耽誤孩子得到救治的機會,不能認定其盡到了盡到了救助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客觀地說,陳某的死亡主要是由於其自身的疾病,司機畢竟做了壹些搶救措施,其過錯相對較輕,故法院最終判決公交公司只承擔8萬元的賠償責任。

此事發生後,有人指責孩子家屬不誠信,認為公交公司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個人認為,這種觀點並不客觀。雖然我們不支持“誰鬧事誰有理”,但也不能讓依法應該承擔責任的人逃避自己應該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孩子的死亡是因為心源性猝死,在大家都知道治療及時性的情況下,這壹點非常重要。而人的生命無疑高於壹切。俗話說救人如救火,搶救病人壹定要及時。在當時的情況下,司機不可能知道孩子得的是什麽病。如果當時無法知道送醫院晚了會不會耽誤病情,是否應該盡最大努力把孩子趕緊送醫院?

其實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司機盡到了幫助壹個好心人的義務,及時把孩子送到了醫院,而不是為了規避自己的風險而無視孩子母親和其他乘客的強烈要求,我相信無論孩子是否得救,都會得到孩子家人的感激,而不是現在的責任。

其實其他很多公交公司都遇到過這種情況。他們都選擇了幫助而不是懈怠,也收獲了乘客的感激而不是責備。其他無數地方的公交司機遇到這種情況,都是直接帶乘客去醫院,表示盡力幫忙是什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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