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許可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申請人壹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
2.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合法手段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吊銷許可證,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被許可人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食品生產許可;
3、行政許可直接關系公眾****、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該行政許可。行政許可。
法律責任的種類:
1、民事責任:涉及違反合同義務或者侵害他人權利,需要承擔賠償或者恢復原狀責任的;
2、行政責任:違反行政法規、規章,受到政府部門處罰的,如罰款、吊銷許可證等。
3、刑事責任:違反刑法,需要承擔的刑罰,包括罰款、刑罰、吊銷許可證等;
4、紀律責任:違反組織、單位的規章制度,受到警告、記過、降級等處分。
綜上所述,如果被許可人在食品生產許可申請過程中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通過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的,將面臨警告、吊銷許可證和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處罰,並在壹定期限內(1至3年內)禁止再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特別是涉及公共****、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申請人將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七十九條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由行政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取得行政許可直接涉及公共****、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申請人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申請人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