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
2.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衛生環境;
3.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4.具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需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
開設藥房、藥品批發/零售經營活動的企業,需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
例如:生活中常見的大參林醫藥連鎖店、海王星辰健康藥房、健民藥店、北京同仁堂藥房等。
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
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壹般為5年,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辦理續期。
藥品經營許可證辦理條件:
1、應符合當地常住人口數量、地域、交通狀況和實際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眾購藥的原則;
2、具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3、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必須配有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質量負責人應有壹年以上(含壹年)藥品經營質量管理工作經驗。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以及農村鄉鎮以下地區設立藥品零售企業的,應當按照《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15條的規定配備業務人員,有條件的應當配備執業藥師。企業營業時間,以上人員應當在崗。
4、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無《藥品管理法》第75條、第82條規定情形的;
5、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以及衛生環境。在超市等其他商業企業內設立零售藥店的,必須具有獨立的區域;
6、具有能夠配備滿足當地消費者所需藥品的能力,並能保證24小時供應。藥品零售企業應備有的國家基本藥物品種數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結合當地具體情況確定。
7、國家對經營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預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綜上所述,因各地政策不同,辦理所需資料可能有差異,具體以當地主管部門要求為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