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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食品藥品監管局16號令內容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於監督食品生產經營者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通告(2015年第16號)

 為監督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告如下:

壹、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保證生產銷售的食品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以及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並對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食品生產經營者必須嚴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相關禁止性規定,嚴禁生產經營:

(壹)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四)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壹)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二)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三、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嚴格的生產經營質量管理體系,實現食品質量安全信息可查詢、來源可追溯、過程可控制、責任可追究,確保生產銷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有關規定要求。包括:

(壹)嚴格落實原輔料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

(二)嚴格執行國家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範、食品經營過程衛生規範,確保生產經營過程符合要求。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現生產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有關規定要求,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召回管理辦法》規定,嚴格制訂並執行召回計劃,提示消費者停止食用,對召回的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立即就地銷毀。

五、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公布抽檢中發現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有關規定要求的產品,相關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召回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對不符合有關標準或規定的產品采取停止生產銷售,並主動召回,或遵照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求召回企業生產和銷售的產品等措施,並接受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調查處理;生產經營者應從原料、工藝、環境、過程等全流程、全方位排查問題,分析原因,采取相應整改措施;恢復生產須經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綜合評估同意。

六、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及時公布食品抽檢結果。對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不合格產品,要區分風險高低,責令生產經營者停止銷售、召回生產和銷售的產品等,消除不安全食品對公眾健康的危害。對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生產經營者要及時立案調查。對違反食品安全法禁止性規定,涉嫌犯罪的,及時移交公安機關刑事偵查,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對未落實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導致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產品出廠銷售的,要根據其情節和後果依法查處。

七、廣大消費者以及社會各界人士發現食品生產經營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市場上銷售不合格產品等問題,請及時以書面形式或撥打12331投訴舉報電話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投訴舉報。

特此通告。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1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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