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資料接收。申請人向市行政服務中心食藥監服務窗口提出申請,提交申請材料。受理大廳收到申請材料後,作出資料接收或不予接收決定。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2、受理。實施機關對申請資料進行形式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壹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被受理的,申請人可獲得實施機關出具的《受理憑證》。申請不被受理的,申請人可獲得實施機關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通知書》的內容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
3、審核。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依據《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現場檢查指導原則》完成現場檢查。符合審批條件的,出具《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不予通過的,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並說明理由;
4、領取結果。申請人按約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務中心取證窗口領取《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或《不予許可決定書》。
註銷藥品經營許可證需要的材料如下:
1、申請註銷《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申請書及《藥品經營許可證》註銷登記表;
2、《藥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3、申請註銷加盟連鎖門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還應提供與所隸屬的連鎖公司解除加盟關系或終止加盟合同的證明材料。
4、《藥品經營許可證》遺失的,註銷《藥品經營許可證》應在登載遺失聲明之日起滿1個月後受理註銷申請。並提供登載遺失聲明的材料
綜上所述,企業無因違法經營已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立案調查,尚未結案,或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尚未履行處罰的情形和承擔企業註銷後責任的自我保證聲明。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列出申報材料目錄,並對材料作出如有虛假承擔法律責任的承諾。
法律依據: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食品經營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被吊銷的,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註銷手續。
食品經營者申請註銷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食品經營許可註銷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三)與註銷食品經營許可有關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