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
2、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含散裝熟食銷售,不含散裝熟食銷售);
3、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
4、其他食品銷售;
5、熱食銷售;
6、冷食銷售;
7、生食銷售;
8、糕點類食品銷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
9、自制飲料銷售(含自釀酒銷售,不含自釀酒銷售,含鮮奶飲料銷售,不含鮮奶飲料銷售);
10、其他類食品銷售。
食品經營許可是指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取得營業執照等,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的合法主體,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頒發的食品經營許可憑證。食品經營許可實行壹證壹原則,即食品經營者在壹個經營場所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核發日期為許可決定作出之日,有效期為五年。
法律依據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單位食堂,是指設立在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供應內部職工、學生等集中用餐的餐飲服務提供者;
(壹)單位食堂,是指在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設立的、供應內部職工、學生等集中用餐的單位食堂;
(二)預包裝食品,是指預先包裝或者用包裝材料、容器制作的食品,包括預先包裝和預先用包裝材料、容器包裝,並在壹定數量內標註統壹質量或者數量的食品;
(三)散裝食品,是指未預先包裝,需要稱重銷售的食品,包括未包裝和有非定量包裝的食品,以及有非定量包裝的食品。包括無包裝和帶有非定量包裝的食品;
(四)熱食食品,是指食品原料經粗加工、切配並經過蒸、煮、烹、煎、炒、烤、焙、炸等烹飪工藝處理,在壹定受熱狀態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包括火鍋和燒烤等烹飪方法加工的食品;
(五)冷食類食品,是指不需要再次加熱,在常溫或者低溫狀態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包括熟鹵菜、生食果蔬、醬腌菜等。
(6)生食,壹般指生食水產品;
(7)糕點類食品,指包括糧食、糖、油、蛋、奶等在內的食品。作為主要原料經現場烘烤等工序加工而成,包括裱花蛋糕等。
(八)自制飲品(九)中央廚房,指設立餐飲單位,具有獨立的經營場所和設施設備,集中加工制作食品成品或者半成品並配送的食品經營者;
(十)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指根據服務對象要求訂餐,集中加工配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場所的食品經營者;
(十壹)其他類食品,指區域性銷售的食品、民族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
本辦法所稱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是指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分類管理原則,可以在商場、超市等食品銷售場所銷售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