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官方的要求並沒有對藥店的四類藥物進行統壹。
近日,國務院新冠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制定並發布了《新型冠狀病毒防控方案(第九版)》。
該方案新增的藥品監測要求,既規範了當地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措施,又避免了對藥店銷售四種藥品采取壹刀切的做法(如發現陽性病例後立即采取禁售、停售措施)。
此外,方案還指出,當地疫情發生後,轄區藥店要對購買退熱、止咳、抗病毒、抗生素、感冒等藥品的人員進行實名登記,並將信息推送至轄區街道(社區),督促吸毒人員及時進行核酸檢測,必要時先進行壹次抗原檢測。
2.官方要求,藥店不得隨意停業,四種藥品不得統壹配送。低風險地區藥店銷售四類藥品(目錄中)也要按規定進行信息登記。
7月6日,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廣東省疫情風險地區保障群眾用藥指南(第二版,2022)》(以下簡稱《指南》)制定發布。
《指引》指出,各地防控指揮部辦公室要統籌規劃零售藥店哨點監測工作,保障人民群眾正常用藥需求,不得以各種理由加碼和“壹刀切”。要確保轄區零售藥店的正常經營,確保零售藥店的哨點監測功能能夠有效發揮,確保人民群眾的正常用藥需求能夠得到滿足。不得擅自要求零售藥店停業或暫停銷售《疫情期間需要實名登記報告的藥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中的藥品。
發揮轄區國有藥品流通企業作用,指導企業科學合理儲備防控藥品、常用藥品、急需藥品、老年慢性病藥品等重點藥品,確保轄區藥品穩定供應,滿足防控期間群眾正常用藥需求。
關於零售藥店的工作規範,《指引》指出,零售藥店應當嚴格落實以下主要責任:
1.低風險地區零售藥店要為目錄內購藥者做好及時、全面、準確的信息登記報告;
2.中高風險地區零售藥店暫停銷售目錄內藥品,藥品網上銷售企業不得在中高風險地區銷售和配送藥品。如病情需要,請按照當地防控指揮部辦公室的規範要求或指南到醫療機構服藥治療;
3.中高風險區域的零售藥店(包括保障供應藥店)可以正常銷售乙類非處方藥;零售藥店可借助互聯網醫院的電子處方、病歷和以往購藥的醫囑或信息憑證銷售目錄外藥品,並經執業藥師或藥學技術人員審核(包括網上或電話用藥指導)並做好詳細記錄後,所有銷售臺賬應完整保存備查。
可見,官方對藥店四種藥品銷售的管控更加科學和精準,要避免部分地區盲目壹刀切,盲目要求藥店停業。同時,藥店的防疫也不能掉以輕心。即使是低風險地區的藥店,在銷售四類藥物時,也要按照政策要求進行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