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從反不正當競爭角度規定商業賄賂的,即商業賄賂行為首先是壹種不正當競爭行為。這是因為,倘若經營者不是通過降低成本、提高質量等參與競爭,而是通過賄賂手段購買或者銷售商品,那麽必然違背競爭原則,扭曲市場關系,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 商業賄賂的主要表現:壹是給付或收受現金的賄賂行為;二是給付或收受各種各樣的費用(促銷費、贊助費、廣告宣傳費、勞務費等)、紅包、禮金等賄賂行為;三是給付或收受有價證券(包括債券、股票等);四是給付或收受實物(包括各種高檔生活用品、奢侈消費品、工藝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車輛等大宗商品);五是以其他形態給付或收受(如減免債務、提供擔保、免費娛樂、旅遊、考察等財產性利益以及就學、榮譽、特殊待遇等非財產性利益);六是給予或收受回扣;七是給予或收受傭金不如實入賬,假借傭金之名進行商業賄賂。 商業賄賂罪行:商業賄賂行為中構成犯罪的,適用刑法。刑法修正案(六)草案第163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牟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第164條規定:為牟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僅供樓主參考,如有價值請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