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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本:建築工程材料及構配件檢測取樣

壹、建築工程混凝土試件檢測取樣

(壹)混凝土抗壓強度試件

根據《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204-2002)(2011年版)、《建築地面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209-2010)和《預拌混凝土》(GB14902-2003)的規定,用於檢查結構構件和建築地面混凝土強度的試件,應在混凝土澆築處隨機抽取。取樣和試件留置規定如下

1、每攪拌100盤但不超過100立方米的同拌合物混凝土,取樣次數不得少於壹次;每工作班攪拌不足100盤的同拌合物混凝土,取樣次數不得少於壹次;

2、當連續澆築1000立方米以上時,同配合比混凝土每200立方米取樣不得少於壹次;

3、同壹樓層,同配合比混凝土,取樣不得少於壹次;

4、建築樓面混凝土試塊的組數,按每層(或試批)建築樓面不少於1組工程計算。當每層(或檢驗批)建築地面工程面積大於 1000 平方米時,每增加 1000 平方米應做 1 組試塊;小於 1000 平方米時按 1000 平方米計算。當改變配合比時,也應做相應數量的試塊;

5、每個試件應至少留置1組標準養護試件,配合養護試件的留置組數應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6、混凝土結構工程中的混凝土強度等級,應留置符合條件的配合養護試件;

7、同壹強度等級的同條件養護試件,其留置數量應根據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確定,不宜少於10組,且每項工程不宜少於3組。

8、預拌(商品)混凝土,出廠試件每100盤同配合比混凝土,取樣不得少於1次,每個工作班攪拌同配合比混凝土不足100盤時,取樣不得少於1次;

9、對混凝土樁,每澆築50立方米必須有壹組標準化養護試件,不足50立方米的樁。每根樁必須有壹組標準化試件。

註:根據金華市建設局印發的《金華市區建設工程混凝土試塊和砌築砂漿試塊管理規定》(金市建建[2008]90號),使用商品混凝土試塊和砌築砂漿試塊的,必須按規定進行檢測。90號)規定,在使用商品混凝土樁和非泥漿連續澆築混凝土時,也應按每澆築50立方米混凝土留壹組標準化試件、當壹次連續澆築混凝土量小於50立方米時

(二)混凝土抗滲試件

根據《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204-2002)(2011年版)、《地下防水工程質量驗收規範》(GB50208-2011),取樣和試件留置規定如下:

1、地下防水工程混凝土連續澆築量在500立方米以下時,同壹工程、同壹配合比應留置壹組(6個)抗滲試件,且每個工程不得少於兩組。

2、同時按混凝土抗壓強度試件留置規定留置混凝土抗壓強度試件。

(三)粉煤灰混凝土試件

根據《粉煤灰混凝土應用技術規範》(GBJ146-1990)的規定,試件取樣和留置規定如下:

1、對於非大體積粉煤灰混凝土每拌和100立方米,至少取壹組試件成型;大體積粉煤灰混凝土每拌和500立方米,至少取壹組試塊成型。不足上述規定數量的,每工作班至少壹組試塊成型。

2、粉煤灰混凝土設計強度等級的齡期:

a、地上工程宜為28d;

b、地上工程宜為28d或60d;

c、地下工程宜為60d或90d;

d、大體積混凝土工程宜為90d或180d。

註:《大體積混凝土施工規範》("GB")不適用。大體積混凝土施工規範》("GB50496-2009")定義:大體積混凝土是指混凝土結構實體最小幾何尺寸不小於1m的大體積混凝土,或預計由於混凝土中膠凝材料水化引起溫度變化而收縮,從而產生裂縫的混凝土。

二、砂漿試件試驗取樣

根據《砌體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3-2011、《建築地面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9-2010的規定,其取樣和試件留置規定為:

1、每試驗批砌築且不超過250立方米的各種類型、各種強度等級的普通砌築砂。強度等級的普通砌築砂漿,每臺攪拌機至少應檢查壹次,每次至少應做壹組試塊。驗收批次為預拌砂漿、蒸壓加氣混凝土砌築專用砂漿,可抽檢3組。

2、用於樓地面的砂漿,每層工程不應少於壹組;當每層工程面積超過1000平方米時,每增加1000平方米做壹組試塊,不足1000平方米按1000平方米計算。

當改變比例時,也應按此要求做相應數量的試件。

三、水泥和粉煤灰試驗取樣

(壹)水泥

1、根據《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204-2002)(2011年版)、《砌體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203-2011)的要求,水泥應進場。應檢查其品種、標號、包裝或散裝倉號、出廠日期,並對其強度、安定性、凝結時間、細度等必要的性能指標進行復試。

2、當水泥質量有疑問或水泥出廠使用超過三個月(快硬矽酸鹽水泥超過壹個月)時,應進行復試,並按復試結果使用。

3、檢驗數量:每單位工程由同壹生產廠家、同壹標號、同壹品種、同壹批次水泥和連續出場水泥組成,袋裝水泥以不超過200噸為壹批,散裝水泥以不超過500噸為壹批,每批抽檢不少於壹次,進行細度、凝結時間、安定性、強度檢驗。

4、對於進廠的袋裝水泥,每批隨機抽取20個以上不同部位,將取樣管插入水泥適當深度,用拇指按壓氣孔,小心抽出取樣管,將所取樣品放入幹凈、幹燥、不易汙染的容器中。

對於散裝水泥,當水泥的取樣深度不超過 2m 時,可使用槽管式取樣器,通過轉動取樣管控制開關,將水泥插入壹定深度的適當位置,合上並小心抽出樣品,將樣品放入幹凈、幹燥、不易汙染的容器中

5.每批取樣總量不少於 12kg。

(二)粉煤灰

(二)粉煤灰

是水泥工業中不使用的水泥部分。粉煤灰

根據《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204-2002)(2011年版)和《水泥混凝土用粉煤灰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1596-2005)的規定,取樣要求為:

粉煤灰應按進場批次取樣,每批不超過200噸,不足200噸按200噸計。每批不超過 200 噸,不足 200 噸按 200 噸計算。

四、普通混凝土砂、石的檢驗和取樣

(壹)砂、石驗收

根據《普通混凝土砂、石質量及檢驗方法標準》(JGJ52-2006)、《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標準》和《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204-2002)(2011年版)、《砌體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203-2011)、砂、石檢驗取樣規定為:

1、使用單位應對同壹產地、同壹規格的同壹批送檢樣品進行驗收。用大型工具(如火車、貨船或汽車)運輸的,以400立方米或600噸為壹驗收批。用小型工具(如馬車等)運輸,以 200 立方米或 300 噸為壹個驗收批。不足部分也按壹批計算。

當砂、石質量較穩定,進料量較大時,可按1000噸為壹批驗收。

2、對於砂,每個驗收批至少應進行顆粒級配、表觀密度、堆積密度、含泥量和含泥量的檢驗;如海砂應進行氯離子含量的檢驗。

3、對於石料,每個驗收批至少應進行顆粒級配、表觀密度、容重、含泥量、含泥量和針片狀顆粒含量的檢驗。對於重要工程或特殊工程應根據工程要求,增加試驗項目。碎石應進行強度試驗,壹般可進行壓碎指標試驗,配制 C60 及以上混凝土應進行巖石抗壓強度試驗。

(二)取樣方法

各驗收批的取樣方法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1、在樁上取樣時,取樣部位應均勻分布。取樣前將取樣部位表層鏟平。然後對砂從每個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 8 份,壹組取樣。對於石料從每個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 15 份(在料堆的上、中、下各按 5 個不同部位均勻分布采集)組成壹組樣品。2、從皮帶機上取樣時,應從卸料端用接收器定時抽取,砂為 4 個,石為 8 個,分別組成壹組樣品。

3、從火車、汽車、貨船上取樣時,應從不同部位和深度取大致相等的砂子為 8 份,石子為 16 份,分別組成壹組樣品。

4、如檢驗不合格,應重新取樣。對不合格項目進行加倍復試,若仍有壹個樣品達不到標準要求,應按不合格處理。

5、取樣數量對於砂,壹般為 30kg,對於石壹般為 100~120kg。

6、每組樣品的取樣數量,對於每個單項試驗,應不少於下表:

7、每組樣品的取樣數量,對於每個單項試驗,應不少於下表:

8、每組樣品的取樣數量,對於每個單項試驗,應不少於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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