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海市居住證轉常住戶口試行辦法實施細則》:
投標條件:
(壹)《辦法》第五條第(壹)項所稱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滿7年,是指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滿7年。
(二)《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稱持證期間按照規定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滿七年,是指持證期間按照規定參加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正常繳費累計滿七年。
試行前按規定參加本市小城鎮社會保險的人員,折算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差額後,可認定為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年限。持證期間未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不得作為計算社會保險費正常繳費年限的依據。
(三)辦法第五條第(四)項“在本市受聘擔任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具有技師職業資格(具有國家二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且專業與工種對應”是指在本市取得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職業資格或者技師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國家二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受聘從事相應崗位工作。
持證前已取得外省市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並在相應崗位任職的,視同取得本市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持有外省市技師職業資格證書(國家二級職業資格)及以上者,需在本市通過考試和復評。此外,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其他認可的職業資格證書也可作為申請依據,相關職業資格目錄另行公布。
擴展數據:
處理過程
(十五)持證人申請本市常住戶口,按下列程序辦理:
1.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指定的機構負責對用人單位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並在正式受理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合格的,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復審。
2、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規定,對初審通過的材料進行審查,在3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3、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通過審核後,及時將審核合格的人員信息在政府網站進行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4.公示無異議的,發放《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在本市常住戶口通知書》及相關證明。
參考資料:
上海居住證轉上海戶口管理細則_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