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妳還是請廠商走合法的渠道正式進口,小三通當然可以正式進口,但必須要先做化妝品檢疫正式有合法進口文件後,再辦理進口,絕對不能為了眼前的近利,侵犯了國家的法律!
(1993年9月25日外經貿部、海關總署發布)
〔1993〕外經貿臺發第285號
第壹條 為便於大陸沿海省市與臺灣地區的貨物交流,引導海峽兩岸 民間小額貿易正常開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臺灣地區小額貿易(以下簡稱對臺小額貿易)是指臺灣地區 居民在大陸沿海指定口岸(福建、廣東、浙江、江蘇、山東、上海)依照有 關規定進行的貨物交易。
第三條 對臺小額貿易只能由臺灣地區居民同大陸的對臺小額貿易公 司進行。臺灣居民是指持有有效、完整的臺灣漁民證、身份證等有關身份 證明的人員。
第四條 對臺小額貿易公司應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 部)授權的沿海省市對外經貿主管機關批準,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 冊。對臺小額貿易公司只準開展對臺灣地區小額貿易,不得經營壹般進出 口業務。
第五條 對臺小額貿易每船每航次進出口限額各為10萬美元。
第六條 對臺小額貿易所經營的貨物限於非國家專營、禁止、限制進 出口的,非進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的貨物。確需出口少量配額許可證管理 貨物的,應由對臺小額貿易公司報上級外經貿機關按照壹般貿易和對臺貿 易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經批準同意後申領出口許可證,海關憑證驗 放。
第七條 對臺小額貿易進口的貨物僅限於原產地為臺灣的貨物。海關 必要時應審閱進口貨物的產地證明書。
第八條 對臺小額貿易只能使用100噸以下(含100噸)的臺灣船只。臺 灣船只系指在臺灣地區正式登記註冊、可供在海上進行正常作業和航行的 載體。對臺小額貿易的船只所載未能成交的貨物,應原船退回。
第九條 對臺小額貿易只能在指定的口岸進行。對臺小額貿易口岸由 外經貿部授權的沿海省市對外經貿主管機關商當地公安、邊檢、海關、交 通、臺辦等部門指定。經授權的沿海省市對外經貿主管機關應及時將本地 區所確定的對臺小額貿易公司和口岸情況向外經貿部備案並知會海關總署 和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外經貿部在收到對臺小額貿易公司和口岸全部 材料之日起30天內,若未提出異議,備案自動生效。
第十條 對臺小額貿易應以易貨形式為主進行,易貨貨物均需以美元 計價。采用現匯形式進行的對臺小額貿易,應以國家允許兌換的外幣進行 結算。雙方所得現匯均應按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出口收入 的外匯由對臺小額貿易公司實行全額留成。
第十壹條 所有對臺小額貿易進出口的貨物和船只及船上人員必須接 受當地 海關、邊檢及其它港口聯檢部門的監管,並照章交納稅、費。對臺 小額貿易貨物和船只均不得出現違反“壹個中國”即中華人民***和國的字 樣及旗、徽、號等標記。船員個人攜帶自用物品應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 船員不得攜帶規定禁止進出境的物品,個人不得利用船舶為他人攜帶物品 。船舶帶進的航行必須的設備、燃料、物料,應原船帶出。上述物品不得 作為貨物交易。未經向海關申報並辦理驗放手續,不得擅自卸、裝貨物。
第十二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對臺小額貿易進出口貨物由海關按照 《中華 人民***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的優惠稅率和《中華人民***和國產品 稅條例》、《中華人民*** 和國增值稅條例》征稅,並按海關有關征稅規定 進行管理。
第十三條 對臺小額貿易公司如違反本管理辦法,原審批機關可視情 節輕重 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撤銷其經營權的處罰。作出撤銷經營權 處罰的,應及時報外經貿部和海關總署備案。對於不具備開展對臺小額貿 易條件的對臺小額貿易公司和口岸,外經貿部有權予以撤銷。對違反海關 規定的,由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和國海關法”及有關法規進行查處。構 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開展對臺小額貿易的省市對外經貿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壹月 底前將本省市前壹年的對臺小額貿易情況總結上報外經貿部。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負責解釋並監督 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 者,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