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門診。參保人員在門診就醫時憑社會保障卡、省醫保病歷和省醫保門診病歷進行登記,由定點醫療機構核實身份,人證相符後,參保人員在就醫前在省醫保門診病歷中註明就醫時間和醫院名稱;
2.居民醫保轉入市外非聯網醫療機構住院的,政策範圍內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辦理了轉診手續的個人自付10%,未按規定辦理轉診手續的個人自付20%,再按市內三級醫院住院起付標準和報銷比例執行;
3.居民普通門診的定點範圍是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和村衛生室等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機構。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則,每個參保人每年可選擇不超過3個定點門診作為自己的定點門診,超出定點範圍的不予報銷。當然,在二、三級醫院門診就醫是不報銷的。
居民醫保報銷政策如下:
1,參保城鄉居民在二級及以上定點醫療機構政策範圍內的門診醫療費用按60%的比例報銷,在壹級定點醫療機構(含村衛生室)政策範圍內的門診醫療費用按80%的比例報銷;
2.慢性病、特殊疾病門診報銷不設起付線,在相應病種年度報銷限額內,報銷政策範圍內費用的70%(乙類項目,個人先自付10%);
3、被保險人同時患有多種門診慢性病的,最多可選擇三種疾病進行報銷,以最高疾病賠付限額為基數,每增加壹種疾病報銷金額增加300元,享受門診慢性病待遇的時間從檢查確定之日起執行。門診慢性病有效期為3年,到期後重新檢查確定;
4、參保患者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政策範圍內“兩病”門診藥品費用,不設起付線,在年度支付限額內按60%的比例報銷;
5.高血壓年支付限額為每人400元;糖尿病年度支付限額為每人800元;參保人員同時患有高血壓和糖尿病的,可享受年支付限額1200元。
綜上所述,不同的參保人對應不同的醫療報銷比例,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也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