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八條 對依照本法規定實施的檢驗結論有異議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自收到檢驗結論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實施抽樣檢驗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上壹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復檢申請,由受理復檢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公布的復檢機構名單中予以公布。部門在公布的復驗機構名單中隨機確定復驗機構進行復驗。
復驗機構出具的復驗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復檢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壹機構。復檢機構目錄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等部門****,並附公告。
對使用國家快速檢測方法進行抽樣檢測的農產品,被抽樣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檢測結果之日起4小時內申請復檢。復檢不得使用快速檢測方法。
擴展資料
依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復檢機構應當自同意復檢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按照樣品保存條件從初檢機構調取樣品。
復檢機構應當自復檢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接收備份樣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與復檢機構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復檢申請人應當在復檢機構同意復檢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組織開展監督抽檢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初檢機構提交復檢機構名稱、資質證明文件、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復檢申請書、復檢機構同意復檢的申請決定書等材料。
第三十六條 復驗申請人原則上應當自提出復驗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組織實施監督抽驗或者委托實施監督抽驗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復驗報告。逾期未提交的,視為認可初檢結論。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與復驗申請人、復驗機構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