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實踐規則
第二十二條醫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壹)在註冊執業範圍內,按照有關規範進行醫療診斷、疾病調查、醫療處理,出具相應的醫療文書,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和保健方案;
(二)獲得勞動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按照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並享受相應待遇;
(三)獲得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基本執業條件和職業防護用品;
(4)從事醫學教育、研究和學術交流;
(五)參加專業培訓和接受繼續醫學教育;
(六)對醫療衛生機構和衛生主管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法參與機構的民主管理;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條文解讀該條規定了醫師的執業權利,並在原《執業醫師法》第1項權利的基礎上增加了依據相關規範進行醫學檢查,與《民法典》醫療損害責任壹章中的“診療責任的其他規範”相呼應,強調醫師必須依法執業,其執業活動必須合法。
第二十三條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樹立職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師職責,盡職救治患者,落實疫情防控等公共衛生措施;
(二)遵循臨床診療指南,遵守臨床技術操作規範和醫德規範;
(三)尊重、關心和愛護患者,依法保護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
(四)努力學習,更新知識,提高醫學專業技術能力和水平,提高醫療衛生服務質量;
(五)宣傳推廣適合崗位的健康科普知識,對患者和公眾進行健康教育和健康指導;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該條解釋規定了醫生的義務,並結合疫情防控的實際經驗,增加了實施疫情防控等公共衛生措施的法定義務;根據《基本醫療保健與健康促進法》的有關規定,增加了第(二)項中的法定義務;第(3)項強調依法保護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這壹法律義務與《民法典》和《個人信息保護法》對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保護相呼應。《民法典》規定,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保密。《個人信息保護法》明確,醫療衛生信息屬於敏感個人信息,只有在具有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性並采取嚴格保護措施的情況下,個人信息處理者才能處理敏感個人信息。
第二十四條醫師在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和簽署相關醫學證明時,必須親自檢查、調查,並按照規定及時填寫病歷等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擅自銷毀病歷等醫學文書及相關資料。
醫師不得出具虛假醫學證明和與其執業範圍無關或者與其執業類別不符的醫學證明。
該條解釋強調,醫師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相關資料,與《民法典》第1222條相呼應。
第二十五條醫師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醫療措施以及在診療活動中需要告知的其他事項。需要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師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和替代醫療方案,並征得其明確同意;無法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條文釋義本條是新條文,借鑒了《民法典》第1219條的規定,進壹步強化了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的告知義務。
第二十六條醫師開展藥物、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和其他醫學臨床研究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遵守醫學倫理,依法通過倫理審查,並取得書面知情同意。
該條解釋明確,在遵守醫學倫理規則並取得患者知情同意的前提下,醫師可以開展藥物和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及其他醫學臨床研究。
第二十七條患者需要緊急救治的,醫師應當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緊急救治。
因搶救垂危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國家鼓勵醫生積極參與公共交通等公共場所的急救服務;醫生因自願急救給受術者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條文解讀該條以立法的形式明確了醫生公共場所自願急救的免責制度,是民法典急救立法精神的延續。
第二十八條醫師應當使用依法批準或者備案的藥品、消毒劑和醫療器械,采用合法、合規、科學的診療方法。
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等。除根據規範進行診斷和治療外,不得使用。
文章解讀本條是醫生科學規範用藥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醫師應當堅持安全、有效、經濟、合理的用藥原則,遵循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臨床診療指南和藥品說明書合理用藥。
在特殊情況下,如無有效或更好的治療方法,醫生可在征得患者明確知情同意後,使用藥品說明書中未明確但有循證醫學證據的藥物用法實施治療。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管理制度,審查醫生處方和用藥醫囑的適宜性,嚴格規範醫生用藥行為。
該條解讀為新增條款,立法上首次確立了醫生過度指導用藥制度,擴大了醫生對特殊疾病的診療自主權。
第三十條執業醫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醫療衛生機構同意,可以通過互聯網等信息技術提供部分常見病、慢性病等適宜的醫療衛生服務。國家支持醫療衛生機構利用互聯網等信息技術開展遠程醫療合作。
文章將該條解讀為新增條款,以法律條文回應《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和《遠程醫療管理規定(試行)》的相關內容,規範醫療機構和醫師的互聯網診療行為。
第三十壹條醫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不得對患者進行不必要的檢查和治療。
條文解讀本條沿用了《民法典》關於過度檢查的規定,明文禁止醫生過度治療。
第三十二條遇有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需要組織醫生參加衛生應急處置和醫療救治,醫生應當服從調遣。
該條解釋明確了醫生在突發事件發生時服從服務調度的義務。
第三十三條醫師在執業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其所在醫療衛生機構或者相關部門、機構報告:
(壹)發現傳染病、突發不明原因疾病或異常衛生事件;
(二)發生或發現醫療事故的;
(三)發現可能與藥品、醫療器械有關的不良反應或者事件;
(四)發現假藥或劣藥的;
(五)發現患者疑似損傷或者非正常死亡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條文釋義本條根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經驗,規定了醫生及時報告的義務,醫生應註意報告的內容和機構。
第三十四條執業助理醫師應當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按照註冊的類別和執業範圍在醫療衛生機構執業。
在鄉、民族鄉、鎮、村醫療衛生機構以及艱苦邊遠地區縣級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的助理醫師,可以根據醫療衛生服務情況和本人實踐經驗,獨立從事全科醫療活動。
第三十五條在醫療衛生機構參加臨床教學實習的醫學生和尚未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醫學畢業生,應當在執業醫師的監督和指導下,參加臨床診療活動。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相關醫學生和醫學畢業生參加臨床診療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
以上兩條解釋對執業助理醫師和醫學畢業生參加臨床診療活動作出了規定。
第三十六條相關行業組織、醫療衛生機構和醫學院校應當加強對醫師的醫德教育。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師崗位責任、內部監督和投訴處理制度,加強對醫師的管理。
該條解釋為新增條款,正式將醫德教育和管理條例納入立法。
二、法律責任
1.醫生違反本法規定的職責,將受到行政處罰。
根據《醫師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醫師違反本法規定,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壹年以下的執業活動,直至吊銷醫師執業證書:
(壹)提供醫療衛生服務或者開展醫學臨床研究,未履行告知義務或者未取得知情同意的;
(二)拒絕對需要急救的患者進行急救,或者因不負責任延誤診治的;
(三)遇有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不服從衛生主管部門命令的;
(四)未按要求報告相關信息的;
(五)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職業規範,造成醫療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實際上,有三種主要的法律關系:民事、刑事和行政。
建議醫生註意約束自己的行為,否則違反《醫師法》會受到行政處罰。
二、醫生在診療中違反規定並可能有營利性行為的將被處以罰款等行政處罰。
根據《醫師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醫師違反本法規定,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壹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壹年以下的執業活動,直至吊銷醫師執業證書:
(壹)泄露患者隱私或者個人信息的;
(二)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或者未經本人檢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證明或者出生、死亡證明的;
(三)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擅自銷毀病歷等醫療文書及相關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
(五)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或者違反診療規範,給患者造成不良後果的;
(六)開展禁用醫療技術的臨床應用。
建議醫生嚴格遵守《醫師法》的規定,堅決杜絕利用職務之便牟利,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醫師超出規定的執業地點、類別、範圍將受到行政處罰。
《醫師法》增加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醫師未按照註冊的執業場所、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或者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壹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壹年以下的執業活動,直至吊銷醫師執業證書。”為違反多點執業規定的行政執法工作提供明確依據。
建議醫師在變更執業地點、類別、範圍的過程中,不要在未辦理變更手續的情況下,貿然從事醫療活動,以免觸犯法律責任。
四、對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人員終身禁賽。
《醫師法》第五十八條對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人員增加了終身禁止的規定:“嚴重違反醫師職業道德和醫德,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五年內禁止從事醫療衛生服務或者醫學臨床研究,直至責令停止非法執業。”
建議所有醫師在執業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醫師職業道德和醫德規範。嚴重違反職業道德和紀律的醫生將受到嚴懲。
五、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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