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較大數額罰款的劃定,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的具體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技術秘密或者當事人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聽證應當告知和回避,依法保護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第三十五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聽證通知書(表27(略))。
《聽證通知書》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壹)當事人的姓名;
(二)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行政處罰的理由和依據以及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三)告知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權利;
(四)告知聽證要求和聽證組織的期限。
聽證通知書必須加蓋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公章。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在收到聽證通知後3日內要求聽證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當事人要求聽證之日起3日內確定聽證人員的組成、時間、地點和方式,並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聽證通知書(附件28)送達當事人。
聽證通知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並加蓋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章:
(壹)當事人的姓名;
(二)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三)聽證人員的姓名;
(四)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
(五)告知當事人準備證據、通知證人等事項。
第三十七條當事人接到聽證通知後,應當按時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1至2人參加聽證。委托他人代表聽證的,應當提交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因故不能如期參加聽證的,應當提前告知主持聽證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無正當理由未按期參加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要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作出書面記錄。
聽證期間,當事人回避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宣布聽證終止,並記入聽證筆錄。
第三十八條聽證人員包括聽證主持人和書記員。
聽證主持人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主管領導指定,由本機關內部不涉及案件的調查人員擔任,壹般由本機關法制機構成員或者從事法制工作的人員擔任。
書記員應當是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內與本案無關的調查人員,負責制作聽證筆錄等事務。
第三十九條當事人認為聽證主持人和書記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聽證主持人的回避,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領導決定;書記員的回避由聽證主持人決定。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聽證可以延期:
(壹)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不到場的;
(二)當事人申請回避的理由成立,需要重新確定聽證人員的;
(三)有必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場,或者有新的事實需要重新調查核實的。
第四十壹條舉行聽證時,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雙方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
第四十二條聽證應當填寫《聽證筆錄》(附表29)。聽證筆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案由;
(二)聽證參加人的姓名和地址;
(三)聽證主持人和書記員的姓名;
(四)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五)案件承辦人提出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
(六)當事人陳述、申辯和質證的內容;
(七)聽證參加人簽名或蓋章。
聽證結束後,《聽證筆錄》應當當場交當事人和案件承辦人審閱,無誤後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在聽證筆錄上註明。
第四十三條聽證會結束後,聽證主持人應當根據聽證情況,提出聽證意見,並填寫《聽證意見書》(附表30)。
第四十四條聽證意見與依照本規定第二十七條提出的案件合議意見壹致的,應當按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不壹致的,提交領導集體討論決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重新調查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