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民生刑法觀指導下,為加強對民眾生命健康安全保護,相關法律規定、銷售假藥罪由危險犯改為行為犯,對制售假藥行為加大了打擊力度。生產銷售假藥罪旨在保護多重法益,法益保護有主次之分,主次法益發生價值沖突時,應以保護主要法益為原則。刑法規範層面上,公民生命健康法益的保護處於優勢地位,秩序的維護則處於從屬地位,其目的在於更好地保障個人法益。對於假藥的認定應根據藥品是否具有真實療效進行實質認定而不能僅從形式上看是否取得藥品管理部門批號。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不僅嚴重危害公眾的生命健康安全,而且極大地破壞了藥品市場的正常秩序。為了解決以往對此類犯罪認定困難、打擊不力的問題,對有關該罪的規定進行了調整:壹是解決了司法實踐中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認定困境,二是使罰金刑的適用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四十壹條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