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符合衛生部門制定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診療方案的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按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支付,個人負擔部分由財政給予補助,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先行墊付,中央財政按實際支出的60%給予補助。該政策以患者入院時間為準,執行至2023年3月31日。
合作推進分級診療實施,引導患者到基層就醫,保障醫療服務平穩有序。加大醫療保險對農村、城市社區等基層醫療機構(壹級及以下醫療機構)傾斜支持力度,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和疑似癥狀患者在基層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門診和急診費用實行特殊保障。鼓勵基層醫療機構配備醫保藥品目錄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治療藥品(含各省臨時增補),參保患者在基層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治療相關的門急診費用原則上不設起付線和封頂線,報銷比例不低於70%。具體規定由各地醫保部門根據醫保基金運行情況商財政部門確定,先執行至2023年3月31日。參保患者在其他醫療機構進行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治療的門診和急診費用,按照其他乙類傳染病醫療保險政策執行。
通知明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診療計劃中新型冠狀病毒治療藥物的醫保臨時支付政策執行至2023年3月31日。壹些地方因藥品供應不足考慮臨時擴大醫保藥品目錄的,可參照省級聯防聯控機構確定的治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藥品目錄,由省級醫保部門結合醫保基金運行情況,提出臨時納入當地醫保藥品目錄的品種、期限和報銷類別, 其中報國家醫保局備案後執行,先執行至2023年3月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