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分裂癥的療程:
1.急性期治療:急性期治療,在用藥治療的前2周達到有效劑量,直至癥狀得到控制,壹般需要6~8周。這壹時期的治療目標是盡量減輕和緩解急性癥狀,重建和恢復患者的社會功能。
2.恢復期治療:鞏固治療,繼續急性期治療的有效劑量,鞏固治療壹般為3~6個月,此期治療的目標是減輕患者的精神壓力,降低復發的可能性,增強患者適應社會生活的能力。
3.穩定療法:維持療法。
維持治療的劑量通常低於有效劑量。經典抗精神病藥物的維持劑量可降至有效劑量的1/2左右,新壹代非典型抗精神病藥物(氯氮平除外)通常維持在有效治療劑量或略低於有效劑量。
維持治療的持續時間目前還沒有壹個公認的標準,但維持治療的必要性已得到充分肯定。
--約翰-凱恩(John Kane)主張初治患者的維持治療時間為 5 年,復發患者的維持治療時間為終生。
--Csernansky 認為精神分裂癥患者應該終生接受治療。
--Ben(1981)提出維持治療的時間因人而異:發病急、癥狀持續時間短(不超過3個月)、經及時系統治療後癥狀迅速緩解而無波動者,約6~12個月;首次發作者應維持2~3年;第二次發作者維持5年;3次以上發作或經各種治療癥狀始終不能完全消除者,應考慮終身維持治療。
--《綜合精神病學教科書》第七版:
--《綜合精神病學教科書》第七版:首次發作的患者應接受1至2年的治療;多次發作的患者應接受至少5年的治療;有自殺、暴力或攻擊行為的患者應接受更長時間的治療。
藥物維持治療的目的:防止復發,改善患者的生活質量(包括治療陰性癥狀),減少或降低副作用。
4.停藥:緩慢、逐漸減少劑量,直至停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