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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療首次發作的精神分裂癥的藥物有哪些?

首先需要強調的是,精神分裂癥的首次發病是治療的關鍵,因為此時抗精神病藥物的療效最好,所需劑量也小,如果能得到有效的治療,患者痊愈的機會最大,遠期預後也最好。因此,首發患者的治療需要引起大家的重視。其次,精神分裂癥的治療應強調盡早使用抗精神病藥物,做到全程治療。

精神分裂癥的療程:

1.急性期治療:急性期治療,在用藥治療的前2周達到有效劑量,直至癥狀得到控制,壹般需要6~8周。這壹時期的治療目標是盡量減輕和緩解急性癥狀,重建和恢復患者的社會功能。

2.恢復期治療:鞏固治療,繼續急性期治療的有效劑量,鞏固治療壹般為3~6個月,此期治療的目標是減輕患者的精神壓力,降低復發的可能性,增強患者適應社會生活的能力。

3.穩定療法:維持療法。

維持治療的劑量通常低於有效劑量。經典抗精神病藥物的維持劑量可降至有效劑量的1/2左右,新壹代非典型抗精神病藥物(氯氮平除外)通常維持在有效治療劑量或略低於有效劑量。

維持治療的持續時間目前還沒有壹個公認的標準,但維持治療的必要性已得到充分肯定。

--約翰-凱恩(John Kane)主張初治患者的維持治療時間為 5 年,復發患者的維持治療時間為終生。

--Csernansky 認為精神分裂癥患者應該終生接受治療。

--Ben(1981)提出維持治療的時間因人而異:發病急、癥狀持續時間短(不超過3個月)、經及時系統治療後癥狀迅速緩解而無波動者,約6~12個月;首次發作者應維持2~3年;第二次發作者維持5年;3次以上發作或經各種治療癥狀始終不能完全消除者,應考慮終身維持治療。

--《綜合精神病學教科書》第七版:

--《綜合精神病學教科書》第七版:首次發作的患者應接受1至2年的治療;多次發作的患者應接受至少5年的治療;有自殺、暴力或攻擊行為的患者應接受更長時間的治療。

藥物維持治療的目的:防止復發,改善患者的生活質量(包括治療陰性癥狀),減少或降低副作用。

4.停藥:緩慢、逐漸減少劑量,直至停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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