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茵:休奎
現代語言表示,獲利的人把它給了在利潤中獲利的人。比如甲方因乙方給甲方帶來利益,甲方就把壹部分利益讓給乙方;
壹個導遊介紹客人到壹家商店買紀念品,商店會給導遊壹些利潤;某房企為了拿到壹個項目,偷偷給某負責該項目的官員壹些回扣,從而達到目的。
回扣的概念和特征
(1)什麽是返利?
返利是指賣方從買方支付的貨物中按照壹定比例返還給買方的價款(見慈海1999年9月1版,2054頁)。根據是否采取賬外暗中的形式,返利可以簡單分為兩種,即“賬內明示”返利和賬外暗中返利。《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暫行規定》規定的回扣,都是賬外暗中回扣,是典型的商業賄賂行為。《暫行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本規定所稱回扣,是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時,以現金、實物或者其他方式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商品價格的壹定比例的回扣。”但是,如果從“本法所稱的回扣”或者“本規定所稱的回扣”中斷章取義地提取回扣的概念,那麽結論就會很片面,因為它忽略了“賬戶中明示的回扣”,會給人壹種所有回扣都可以構成商業賄賂的錯誤印象。
(二)回扣的法律特征
根據《暫行規定》對回扣的定義,回扣具有以下特征:
1,偷偷在賬戶外
根據《暫行規定》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賬外保密,是指未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在依法設立的反映其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行政事業收支情況的財政賬戶中明確、如實記錄的行為,包括不記入財政賬戶、轉入其他財政賬戶或者做假賬。”也可以理解為表外是指不進入正規的財務賬戶,暗中是指合同和發票中沒有明確說明。
2.返還壹定比例的價款。
返利是賣家返還給買家的商品價格的壹定比例。這個屬性可以定義返利來源的性質,即返利不是賣家多給買家的商品或其他地方的錢,而是商品價格的壹部分。另外需要註意的是,如果賣家從其他地方拿出商品給買家,雖然不構成回扣,但也構成商業賄賂,這也是回扣和商業賄賂的壹點區別。
3.收件人是對方單位或個人。
返利是賣家返還給買家的單位或個人,決定了返利的方向。由賣方以固定方向返還給買方,不包括買方返還給賣方。同樣需要註意的是,如果買家為了購買緊俏商品,在賬外偷偷給賣家壹部分錢,也屬於商業賄賂,但仍然不屬於回扣。所以它的方向性對於判斷是不是返利也很重要。
第三,商業賄賂與回扣的關系
在討論之前,我想問兩個問題:是不是所有的回扣都可以構成商業賄賂?商業賄賂都是回扣嗎?顯然,這兩個問題的答案都是否定的。
1,不是所有的回扣都構成商業賄賂
如前所述,回扣有兩種:壹種是賬外暗中回扣,即《暫行規定》的規定;另壹種是“賬戶內明示”返利,即返利記入正規財務賬戶,且有據可查,如發票、合同等。返利的兩種方式中,賬外暗中是法律禁止的,而賬內明示是法律允許的。其中,只有賬外暗中回扣才構成商業賄賂,屬於不正當競爭的違法犯罪行為。
2.回扣只是商業賄賂的壹種表現形式。
因為很多人片面理解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暫行規定》的規定,經常聽到商業賄賂等同於回扣的聲音,這種觀點需要糾正。的確,商業賄賂的典型客觀形式是賬外暗中給予或接受“回扣”,但這只是商業賄賂的壹種形式。商業賄賂還包括其他類型的賄賂,如直接給予財物或其他利益以購買或銷售商品;如金錢、財產等。由買方給賣方,用於購買短缺商品。如果在審計實務或其他行政執法、司法判決中,只針對回扣查處商業賄賂,就會漏掉很多商業賄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