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造成生產損失2萬余元;
2.對生產造成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生產偽劣種子罪與非罪的界限
1,沒有大的損失不構成本罪。
根據《刑法》第壹百四十七條的規定,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只有在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情況下,才構成本罪。生產未遭受重大損失的,不構成本罪。
2.另外,行為人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但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按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3、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規定處罰。
4、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和種子,既構成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和種子罪,又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
銷售假的或者無效的農藥、獸藥、化肥和種子。效率是指事物所包含的有益功能和價值。失去使用效能是指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等由於過期、受潮、變質等原因,失去了有益的功能和價值。使用它已經無法產生應有的效果,比如農藥已經無法預防病蟲害,化肥已經無法為植物提供養分,促進其生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二十三條(壹)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力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
(壹)造成生產損失2萬元以上的;
(二)對生產造成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